申 訴 專 員 公 署

  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成 立 , 是 依 據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運 作 的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。 成 立 公 署 的 目 的 是 為 市 民 提 供 申 訴 途 徑 。 假 如 市 民 對 政 府 部 門 或 公 營 機 構 的 行 政 決 定 、 行 為 、 建 議 或 不 作 為 感 到 不 滿 , 便 可 由 公 署 進 行 調 查 並 作 出 報 告 。

  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, 當 局 制 定 申 訴 專 員 (修 訂) 條 例 , 以 提 高 公 署 的 運 作 效 率 , 並 鞏 固 公 眾 對 該 署 獨 立 地 位 的 信 心 。 公 署 已 設 立 本 身 的 行 政 系 統 , 並 計 劃 自 行 招 聘 合 約 人 員 , 以 便 在 二 零 零 二 至 零 三 年 度 完 結 前 取 代 所 有 借 調 到 該 署 的 公 務 員 。 為 長 遠 計 , 公 署 已 購 置 辦 公 地 方 , 以 節 省 租 金 開 支 , 並 會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遷 離 現 時 租 用 的 辦 公 室 。

    申 訴 專 員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, 擔 當 監 察 政 府 的 角 色 。 這 樣 可 以 確 保 官 僚 習 性 不 會 影 響 行 政 公 平 ; 公 營 機 構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務 ; 職 權 不 致 濫 用 ; 把 錯 誤 糾 正 ; 在 公 職 人 員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責 時 指 出 事 實 真 相 ; 人 權 得 以 保 障 ; 以 及 公 營 機 構 不 斷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、 透 明 度 和 效 率 。 申 訴 專 員 的 職 權 範 圍 幾 乎 涵 蓋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, 但 不 包 括 香 港 警 務 處 , 因 為 該 處 本 身 設 有 獨 立 機 制 處 理 市 民 的 投 訴 。 基 於 類 似 理 由 , 廉 政 公 署 亦 不 受 專 員 管 轄 。 然 而 , 17 個 主 要 的 公 營 機 構 則 在 專 員 的 職 權 範 圍 內 。 這 些 機 構 是 : 機 場 管 理 局 、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、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、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、 香 港 考 試 局 、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、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、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、 香 港 康 體 發 展 局 、 醫 院 管 理 局 、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、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、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、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、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、 市 區 重 建 局 和 職 業 訓 練 局 。

    除 了 調 查 投 訴 外 , 申 訴 專 員 還 可 以 主 動 展 開 直 接 調 查 , 並 公 布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的 調 查 報 告 。 直 接 調 查 採 取 積 極 主 動 、 防 微 杜 漸 的 方 針 , 務 求 解 決 可 能 影 響 普 羅 大 眾 的 問 題 。 這 類 調 查 既 可 糾 正 行 政 上 的 嚴 重 失 誤 , 亦 可 根 治 引 致 投 訴 的 基 本 問 題 , 防 止 日 後 再 有 同 類 的 投 訴 。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至 今 ,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共 完 成 32 項 直 接 調 查 , 其 中 三 項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完 成 , 分 別 是 政 府 火 葬 場 的 管 理 事 宜 ; 沒 有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而 擬 出 / 入 境 , 或 在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被 發 現 或 被 遣 返 香 港 的 人 出 入 境 的 管 制 程 序 ; 以 及 旅 客 涉 嫌 使 用 偽 造 或 其 他 可 疑 旅 行 證 件 事 宜 的 處 理 程 序 。

    此 外 , 公 署 現 正 進 行 的 直 接 調 查 有 六 項 , 分 別 是 房 屋 委 員 會 及 房 屋 署 管 理 建 造 工 程 事 宜 ; 當 局 為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及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所 作 的 行 政 安 排 ; 反 吸 煙 執 法 機 制 ; 中 學 學 位 分 配 辦 法 及 紓 緩 機 制 ; 醫 院 管 理 局 處 理 病 人 失 蹤 個 案 的 程 序 ; 以 及 香 港 康 體 發 展 局 資 助 體 育 項 目 及 活 動 的 撥 款 安 排 。

    公 署 的 資 源 中 心 備 有 所 有 已 完 成 的 直 接 調 查 的 報 告 , 供 市 民 索 閱 。

    申 訴 專 員 條 例 亦 賦 予 申 訴 專 員 權 力 , 可 以 就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(包 括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) 違 反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的 投 訴 展 開 調 查 。 申 訴 專 員 以 獨 立 人 士 的 身 分 , 覆 檢 涉 嫌 違 反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的 個 案 。

    二 零 零 一 年 , 該 署 共 接 獲 13 138 宗 查 詢 及 4 024 宗 投 訴 ;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10 819 宗 和 3 346 宗 。 較 多 人 投 訴 的 事 項 包 括 : 出 錯 、 錯 誤 建 議 / 決 定 、 厚 此 薄 彼 、 疏 忽 職 守 或 不 作 為 、 延 誤 、 沒 有 就 投 訴 作 出 回 應 / 不 樂 意 提 供 協 助 , 以 及 監 管 不 足 。

    最 多 人 投 訴 的 部 門 是 房 屋 署 、 懲 教 署 、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、 政 府 總 部 、 地 政 總 署 、 教 育 署 、 社 會 福 利 署 、 入 境 事 務 處 、 運 輸 署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。 這 些 大 多 是 與 市 民 接 觸 較 多 和 較 廣 泛 的 部 門 ,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性 質 亦 對 市 民 有 較 密 切 的 影 響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