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 南 难 民 和 船 民

    自 一 九 七 五 年 以 来 , 共 有 超 过 20 万 人 从 越 南 来 港 。 来 港 寻 求 庇 护 的 越 南 人 , 无 一 被 拒 诸 门 外 。

    香 港 虽 然 地 小 人 稠 , 但 自 七 十 年 代 末 期 以 来 , 共 收 容 了 印 支 人 士 约 16 000 名 。 二 零 零 零 年 年 底 , 仍 有 97 名 越 南 难 民 和 116 名 越 南 船 民 滞 留 在 港 。 在 此 之 前 , 已 有 逾 143 000 名 越 南 难 民 获 安 排 移 居 海 外 , 超 过 67 000 名 越 南 船 民 被 遣 返 越 南 , 约 1 300 名 越 南 难 民 / 船 民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获 得 本 港 收 容 。

    鉴 于 国 际 同 意 推 行 的 综 合 行 动 计 划 正 式 结 束 , 加 上 越 南 的 情 况 有 所 改 变 ,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九 日 起 取 消 对 越 南 人 实 施 第 一 收 容 港 政 策 。

    取 消 这 项 政 策 的 实 际 意 义 , 就 是 由 上 述 日 期 起 , 为 越 南 人 甄 别 难 民 身 分 和 进 行 相 关 覆 核 程 序 的 特 别 法 定 条 文 不 再 适 用 于 新 抵 港 的 越 南 人 。 他 们 与 来 自 其 他 地 方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一 样 , 受 到 同 等 对 待 , 遭 尽 速 遣 返 。

    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宣 布 实 施 一 项 扩 大 本 地 收 容 计 划 , 容 许 约 1 400 名 越 南 难 民 及 合 资 格 的 越 南 船 民 申 请 在 本 港 定 居 。 年 底 时 , 共 有 915 名 越 南 难 民 及 437 名 越 南 船 民 申 请 参 加 收 容 计 划 。 作 为 这 项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, 本 港 以 至 全 球 最 后 一 个 越 南 难 民 中 心 (望 后 石 越 南 难 民 中 心) 于 六 月 一 日 在 有 秩 序 及 和 平 的 情 况 下 关 闭 。 年 内 ,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继 续 敦 促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署 为 余 下 没 有 参 加 计 划 的 越 南 难 民 寻 求 移 居 海 外 的 机 会 , 并 会 继 续 致 力 把 其 他 不 合 资 格 的 越 南 船 民 遣 返 越 南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