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 死 登 记

    本 港 的 出 生 和 死 亡 登 记 , 均 受 《生 死 登 记 条 例》 规 限 。 法 例 规 定 , 父 母 必 须 在 婴 儿 出 生 后 42 天 内 向 生 死 登 记 官 申 报 婴 儿 在 港 出 生 的 资 料 , 如 期 办 理 的 出 生 登 记 是 免 费 的 。 不 过 , 在 婴 儿 出 生 42 天 后 而 在 一 年 内 办 理 的 登 记 , 则 须 缴 付 费 用 。 如 果 婴 儿 出 生 满 12 个 月 仍 未 登 记 , 则 须 得 到 生 死 登 记 官 同 意 方 可 补 办 登 记 手 续 。 年 内 , 共 有 122 名 婴 儿 补 办 出 生 登 记 。

    目 前 , 本 港 共 有 七 间 分 区 出 生 登 记 处 , 另 有 一 个 流 动 登 记 处 , 为 偏 远 地 区 及 离 岛 居 民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。

    任 何 人 如 死 于 自 然 , 其 亲 属 须 于 24 小 时 内 替 其 办 理 死 亡 登 记 。 本 港 现 有 四 间 死 亡 登 记 处 , 免 费 提 供 服 务 。 此 外 , 市 民 亦 可 在 新 界 及 离 岛 15 间 指 定 警 署 任 何 一 间 , 为 已 故 亲 属 办 理 死 亡 登 记 。

    年 内 , 已 登 记 的 出 生 人 数 为 53 720 名 , 死 亡 人 数 则 为 33 993 名 , 一 九 九 九 年 的 出 生 及 死 亡 人 数 分 别 为 50 513 名 和 33 387 名 。 在 计 入 仍 未 登 记 人 数 后 , 上 述 数 字 显 示 二 零 零 零 年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率 约 为 0.3%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