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 外 就 业

    劳 工 处 港 外 雇 佣 事 务 组 执 行 《往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就 业 合 约 条 例》 , 以 保 障 由 外 地 雇 主 聘 请 前 往 外 地 工 作 的 本 地 雇 员 的 权 益 。 所 有 体 力 劳 动 雇 员 或 月 薪 不 超 过 两 万 元 的 非 体 力 劳 动 雇 员 的 雇 佣 合 约 , 均 须 由 劳 工 处 处 长 核 签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