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律 援 助

    政 府 运 用 公 帑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, 为 符 合 资 格 的 人 士 视 需 要 委 聘 代 表 律 师 或 大 律 师 , 以 确 保 有 充 分 理 据 提 出 诉 讼 或 抗 辩 的 人 不 会 因 为 经 济 能 力 不 足 而 不 能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。 法 律 援 助 来 自 两 方 面 : 法 律 援 助 署 和 当 值 律 师 服 务 。

    最 近 一 次 法 律 援 助 政 策 检 讨 所 建 议 的 改 善 措 施 , 已 从 二 零 零 零 年 七 月 起 推 行 。 这 些 改 善 措 施 扩 阔 了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的 涵 盖 范 围 , 使 更 多 人 合 资 格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。 在 目 前 的 安 排 下 , 全 港 合 资 格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的 家 庭 已 由 原 先 占 家 庭 总 数 的 48% 提 升 至 58% 。

法 律 援 助 署

    法 律 援 助 署 为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规 定 的 人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, 不 论 他 们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。 法 援 服 务 由 政 府 拨 款 提 供 , 法 援 经 费 不 设 款 额 上 限 。 法 律 援 助 署 有 需 要 时 可 申 请 额 外 拨 款 , 以 确 保 法 援 服 务 不 受 财 政 限 制 。

民 事 诉 讼 的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计 划

    在 终 审 法 院 、 上 诉 法 庭 、 原 讼 法 庭 和 区 域 法 院 审 理 的 民 事 案 件 , 均 可 接 受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, 获 提 供 法 律 代 表 。 某 些 其 他 类 别 的 案 件 , 例 如 土 地 审 裁 处 根 据 《业 主 与 租 客 (综 合) 条 例》 第 II 部 审 理 的 案 件 以 及 向 精 神 健 康 覆 查 审 裁 处 提 出 的 申 请 , 也 可 接 受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。

    法 律 援 助 适 用 的 民 事 案 件 , 包 括 家 庭 及 婚 姻 纠 纷 、 人 身 伤 害 申 索 、 劳 资 纠 纷 、 租 务 纠 纷 、 合 约 纠 纷 、 入 境 事 务 和 专 业 疏 忽 申 索 。 民 事 法 律 援 助 也 适 用 于 追 讨 工 资 及 遣 散 费 的 海 事 、 破 产 及 公 司 清 盘 案 件 。 大 部 分 案 件 涉 及 雇 员 向 雇 主 追 讨 工 资 及 遣 散 费 。

    法 律 援 助 申 请 人 必 须 通 过 经 济 及 案 情 审 查 , 才 有 资 格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。 在 经 济 审 查 方 面 , 申 请 人 必 须 证 明 其 财 务 资 源 (即 扣 除 某 些 法 定 的 豁 免 项 目 后 所 得 的 每 年 可 动 用 收 入 及 总 资 产) 不 超 过 169,700 元 。 如 案 件 涉 及 《香 港 人 权 法 案》 或 抵 触 《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》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部 分 , 只 要 理 据 充 分 ,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可 行 使 酌 情 权 , 豁 免 申 请 人 的 经 济 资 格 上 限 。 在 案 情 审 查 方 面 , 申 请 人 必 须 令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信 纳 他 有 充 分 理 据 提 出 诉 讼 或 抗 辩 。 视 乎 法 援 受 助 人 的 经 济 情 况 及 在 法 律 程 序 中 能 否 取 回 或 保 留 财 产 而 定 , 受 助 人 可 能 要 分 担 部 分 法 律 费 用 。

    申 请 人 获 批 法 律 援 助 后 , 其 案 件 将 交 由 私 人 执 业 律 师 或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律 师 办 理 。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有 责 任 监 察 外 判 案 件 的 进 度 及 开 支 。 申 请 人 如 不 获 批 法 律 援 助 , 可 向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务 官 上 诉 ; 如 属 终 审 法 院 的 案 件 , 则 可 向 覆 核 委 员 会 上 诉 。 司 法 常 务 官 和 覆 核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, 均 为 最 终 决 定 。

    年 内 , 法 律 援 助 署 共 接 获 21 525 宗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, 其 中 8 799 宗 获 得 批 准 。 办 理 民 事 案 件 的 总 开 支 为 4.07 亿 元 , 为 受 助 人 取 回 的 款 项 合 共 10.92 亿 元 。

法 律 援 助 辅 助 计 划

    法 律 援 助 辅 助 计 划 的 对 象 , 是 那 些 财 务 资 源 超 过 普 通 法 律 援 助 的 经 济 上 限 而 又 不 超 出 471,600 元 的 人 士 。 这 项 计 划 适 用 于 索 偿 额 可 能 超 过 六 万 元 的 讼 案 , 包 括 人 身 伤 亡 、 医 疗 、 牙 科 及 法 律 专 业 疏 忽 申 索 。 法 律 援 助 辅 助 计 划 亦 包 括 根 据 《雇 员 补 偿 条 例》 提 出 的 补 偿 申 索 , 索 偿 额 多 寡 则 无 规 定 。

    法 律 援 助 辅 助 计 划 在 财 政 上 自 给 自 足 , 经 费 来 自 法 援 受 助 人 缴 付 的 分 担 费 及 向 获 得 赔 偿 或 补 偿 的 受 助 人 扣 取 的 费 用 。 年 内 , 这 项 计 划 共 接 获 211 宗 申 请 , 其 中 204 宗 获 得 批 准 。 总 开 支 为 2,500 万 元 , 为 受 助 人 讨 回 的 赔 偿 合 共 1.14 亿 元 。

刑 事 诉 讼 的 法 律 援 助

    刑 事 诉 讼 方 面 , 在 原 讼 法 庭 及 区 域 法 院 审 理 的 案 件 、 裁 判 法 院 进 行 的 交 付 审 判 程 序 、 就 裁 判 法 院 的 裁 决 提 出 上 诉 的 案 件 , 以 及 向 上 诉 法 庭 及 终 审 法 院 上 诉 的 案 件 , 均 设 有 法 律 援 助 。

    审 批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时 ,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如 信 纳 给 予 申 请 人 法 律 援 助 有 助 于 维 护 公 义 , 则 即 使 申 请 人 的 财 务 资 源 超 出 上 限 , 署 长 仍 可 运 用 酌 情 权 批 准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。 此 外 , 如 申 请 人 通 过 经 济 审 查 , 法 官 有 权 自 行 批 准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。 如 案 件 涉 及 谋 杀 、 叛 国 或 暴 力 海 盗 行 为 等 控 罪 , 申 请 人 可 向 法 官 要 求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, 豁 免 接 受 经 济 审 查 及 支 付 分 担 费 用 。

    案 情 审 查 主 要 适 用 于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进 行 上 诉 的 案 件 , 但 不 包 括 涉 及 谋 杀 、 叛 国 及 暴 力 海 盗 行 为 等 控 罪 而 提 出 的 上 诉 。

    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可 基 于 经 济 或 案 情 理 由 拒 绝 批 准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, 目 前 并 无 法 例 容 许 申 请 人 就 此 提 出 上 诉 (终 审 法 院 的 上 诉 案 件 除 外) 。 至 于 向 终 审 法 院 上 诉 的 刑 事 案 件 , 则 由 高 等 法 院 司 法 常 务 官 所 指 派 的 特 别 委 员 会 , 审 理 就 法 援 申 请 被 拒 而 提 出 的 上 诉 。

    年 内 , 法 律 援 助 署 共 接 获 4 338 宗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, 其 中 2 545 宗 获 得 批 准 。 办 理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的 总 开 支 为 7,000 万 元 。

当 值 律 师 服 务

    当 值 律 师 服 务 包 括 法 律 辅 导 计 划 、 当 值 律 师 计 划 及 电 话 法 律 谘 询 计 划 。 这 项 服 务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资 助 , 但 由 本 港 法 律 界 专 业 人 士 独 立 管 理 。 服 务 的 管 理 和 行 政 工 作 由 当 值 律 师 服 务 理 事 会 负 责 ,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和 香 港 律 师 会 各 自 提 名 属 下 四 名 会 员 加 入 理 事 会 。 另 外 三 名 成 员 , 则 为 业 外 人 士 。

    法 律 辅 导 计 划 设 有 七 个 位 于 民 政 事 务 处 的 法 律 辅 导 中 心 , 免 费 为 市 民 提 供 法 律 指 导 。 市 民 毋 须 通 过 经 济 审 查 , 即 可 使 用 这 项 服 务 。 市 民 可 透 过 转 介 机 构 约 见 义 务 律 师 。 这 些 转 介 机 构 共 有 113 个 , 包 括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、 明 爱 服 务 中 心 和 社 会 福 利 署 。 目 前 约 有 760 名 义 务 律 师 参 加 这 项 计 划 , 年 内 共 有 5 945 名 市 民 获 得 法 律 辅 导 。

    当 值 律 师 计 划 的 服 务 范 围 , 包 括 几 乎 所 有 在 裁 判 法 院 受 审 的 被 告 。 申 请 人 只 要 通 过 经 济 审 查 , 证 明 全 年 总 收 入 不 超 过 127,330 元 , 即 可 获 委 派 律 师 代 为 辩 护 。 不 过 , 当 值 律 师 服 务 总 干 事 基 于 维 护 公 义 的 原 则 , 可 酌 情 决 定 安 排 代 表 律 师 , 为 超 出 收 入 上 限 的 被 告 辩 护 。 此 外 , 申 请 人 还 须 通 过 案 情 审 查 , 主 要 考 虑 因 素 在 于 被 告 是 否 受 到 丧 失 自 由 的 威 胁 , 或 案 件 是 否 涉 及 重 大 的 法 律 问 题 。

    当 值 律 师 计 划 又 安 排 大 律 师 及 律 师 负 责 下 列 工 作 : 向 面 临 引 渡 的 被 告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; 担 任 在 死 因 研 讯 中 作 证 而 可 能 导 致 被 刑 事 检 控 的 人 士 的 代 表 律 师 ; 监 察 警 方 以 单 向 观 察 镜 进 行 认 人 程 序 ; 以 及 担 任 小 贩 的 代 表 律 师 向 文 康 市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。

    二 零 零 零 年 , 当 值 律 师 名 册 内 有 超 过 1 220 名 大 律 师 及 律 师 ; 共 有 40 068 名 被 告 透 过 当 值 律 师 计 划 获 安 排 律 师 辩 护 。

    电 话 法 律 谘 询 服 务 利 用 电 话 录 音 , 以 粤 语 、 普 通 话 及 英 语 为 市 民 提 供 法 律 资 料 , 其 中 包 括 婚 姻 、 业 主 与 租 客 、 刑 事 、 财 务 、 雇 佣 、 环 境 和 行 政 法 例 等 法 律 课 题 。 录 音 资 料 的 内 容 不 断 更 新 , 如 果 确 定 市 民 对 其 他 课 题 感 兴 趣 , 更 会 加 制 新 的 录 音 带 。 年 内 , 这 项 服 务 设 有 73 个 课 题 , 接 获 的 电 话 查 询 有 63 873 宗 。

法 律 援 助 服 务 局

    法 律 援 助 服 务 局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定 机 构 , 负 责 就 法 律 援 助 政 策 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提 供 意 见 。 该 局 亦 监 察 法 律 援 助 署 提 供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, 但 不 干 预 该 署 的 日 常 运 作 。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局 由 一 位 非 官 方 的 业 外 人 士 出 任 主 席 , 成 员 包 括 律 师 、 业 外 人 士 及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。 年 内 , 该 局 继 续 检 讨 法 律 援 助 署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的 各 个 范 畴 , 并 且 提 出 建 议 。 此 外 , 该 局 更 就 进 一 步 推 展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的 工 作 订 定 抱 负 、 使 命 和 信 念 。

法 定 代 表 律 师

    自 一 九 九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,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长 按 照 《法 定 代 表 律 师 条 例》 获 委 任 为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。

    法 定 代 表 律 师 的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: 在 法 律 程 序 中 , 担 任 因 年 龄 或 智 能 理 由 缺 乏 自 行 诉 讼 能 力 者 的 诉 讼 监 护 人 或 诉 讼 保 护 人 ; 以 死 者 遗 产 代 理 人 身 分 进 行 诉 讼 ; 担 任 法 定 受 托 人 及 司 法 受 托 人 ; 以 精 神 上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的 产 业 受 托 监 管 人 身 分 行 事 ; 在 与 照 顾 或 监 护 有 关 的 诉 讼 中 代 表 任 何 一 方 ; 以 及 代 表 因 藐 视 法 庭 罪 而 入 狱 , 但 不 能 或 不 愿 自 行 申 请 省 释 的 人 行 事 。

    一 九 九 九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度 , 法 定 代 表 律 师 共 处 理 193 宗 个 案 , 较 上 一 财 政 年 度 增 加 16%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