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 诉 专 员 公 署

    申 诉 专 员 公 署 是 依 据 《申 诉 专 员 条 例》 运 作 的 独 立 法 定 机 构 。 成 立 公 署 的 目 的 是 为 市 民 提 供 申 诉 途 径 。 倘 若 市 民 对 政 府 部 门 或 公 营 机 构 的 行 政 决 定 、 行 为 、 建 议 或 不 作 为 有 所 不 满 , 便 可 由 这 个 独 立 机 构 进 行 调 查 并 作 出 报 告 。 申 诉 专 员 直 接 向 行 政 长 官 负 责 , 担 当 监 察 政 府 的 角 色 。 这 样 可 以 确 保 官 僚 习 性 不 会 影 响 行 政 公 平 ; 公 营 机 构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务 ; 职 权 不 致 滥 用 ; 错 误 得 以 纠 正 ; 公 职 人 员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责 时 能 够 寻 明 事 实 真 相 ; 人 权 得 以 保 障 ; 以 及 公 营 机 构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素 和 效 率 。 申 诉 专 员 的 职 权 管 辖 范 围 涵 盖 几 乎 所 有 政 府 部 门 和 15 个 主 要 的 公 营 机 构 , 包 括 机 场 管 理 局 、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、 香 港 艺 术 发 展 局 、 香 港 考 试 局 、 香 港 房 屋 委 员 会 、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、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、 香 港 康 体 发 展 局 、 医 院 管 理 局 、 九 广 铁 路 公 司 、 土 地 发 展 公 司 、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、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管 理 局 、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和 职 业 训 练 局 。 香 港 警 务 处 及 廉 政 公 署 , 由 于 本 身 设 有 独 立 机 制 处 理 市 民 的 投 诉 , 所 以 不 属 于 申 诉 专 员 的 管 辖 范 围 。

    除 了 调 查 投 诉 外 , 申 诉 专 员 还 可 主 动 展 开 直 接 调 查 , 并 公 布 涉 及 公 众 利 益 的 调 查 报 告 。 直 接 调 查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方 针 , 务 求 解 决 可 能 影 响 普 罗 大 众 的 问 题 。 这 类 调 查 可 收 防 微 杜 渐 之 效 , 避 免 行 政 上 出 现 严 重 失 误 ; 亦 可 根 治 引 致 投 诉 的 基 本 问 题 , 防 止 日 后 再 有 同 类 的 投 诉 。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至 今 , 申 诉 专 员 公 署 共 完 成 29 项 直 接 调 查 , 其 中 五 项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完 成 , 分 别 是 关 于 公 共 屋 邨 私 家 诊 所 及 牙 医 诊 所 服 务 的 提 供 和 管 理 情 况 ; 二 手 汽 车 / 电 单 车 及 相 关 零 件 进 出 口 、 储 存 及 运 载 事 宜 的 监 管 机 制 ; 本 地 旅 行 代 理 商 营 办 访 港 旅 行 团 事 宜 的 监 管 机 制 ; 有 关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提 供 再 培 训 课 程 的 若 干 问 题 ; 以 及 受 土 地 发 展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影 响 的 临 时 市 政 局 设 施 租 户 及 档 户 的 搬 迁 安 排 。

    此 外 , 现 正 进 行 的 直 接 调 查 有 四 项 , 包 括 旅 客 涉 嫌 使 用 伪 造 或 其 他 可 疑 旅 行 证 件 事 宜 的 处 理 程 序 ; 房 屋 委 员 会 及 房 屋 署 管 理 建 造 工 程 事 宜 ; 政 府 火 葬 场 的 管 理 事 宜 ; 以 及 没 有 持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而 拟 出 / 入 境 , 或 在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被 发 现 或 被 遣 返 香 港 的 人 士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程 序 。

    该 署 的 资 源 中 心 备 有 所 有 已 完 成 的 直 接 调 查 的 报 告 , 欢 迎 市 民 索 阅 。

    《申 诉 专 员 条 例》 亦 赋 予 申 诉 专 员 权 力 , 可 以 就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(包 括 警 务 处 和 廉 政 公 署) 违 反 《公 开 资 料 守 则》 的 投 诉 展 开 调 查 。 申 诉 专 员 以 独 立 人 士 的 身 分 , 覆 检 涉 嫌 违 反 《公 开 资 料 守 则》 的 个 案 。

    二 零 零 零 年 , 该 署 接 获 共 10 819 宗 查 询 及 3 346 宗 投 诉 ; 一 九 九 九 年 接 获 的 查 询 及 投 诉 分 别 为 9 893 宗 和 3 557 宗 。 较 多 人 投 诉 的 事 项 包 括 ∶ 出 错 ; 错 误 建 议 / 决 定 ; 厚 此 薄 彼 ; 疏 忽 职 守 或 不 作 为 ; 没 有 就 投 诉 作 出 回 应 ; 延 误 ; 监 管 不 足 ; 以 及 滥 用 职 权 。

    最 多 人 投 诉 的 部 门 是 房 屋 署 、 惩 教 署 、 地 政 总 署 、 入 境 事 务 处 、 食 物 环 境 衞 生 署 、 社 会 福 利 署 、 运 输 署 、 屋 宇 署 、 法 律 援 助 署 和 政 府 总 部 。 这 些 大 多 是 与 市 民 接 触 较 多 和 较 频 密 的 部 门 , 而 投 诉 的 数 字 较 多 亦 与 这 些 部 门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性 质 有 关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