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区 与 内 地 政 府 部 门 的 工 作 关 系

    自 回 归 以 来 , 特 区 政 府 致 力 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其 他 内 地 政 府 部 门 建 立 和 维 持 友 好 、 积 极 的 工 作 关 系 。 特 区 政 府 多 个 决 策 局 和 部 门 与 内 地 对 口 单 位 通 过 访 问 、 会 议 、 研 讨 会 和 训 练 课 程 等 多 种 交 流 活 动 , 进 一 步 加 深 彼 此 之 间 的 了 解 。 双 方 更 达 成 若 干 合 作 安 排 , 例 如 在 邮 政 服 务 、 海 洋 保 护 和 打 击 盗 版 活 动 等 方 面 加 强 合 作 。

    在 促 进 特 区 政 府 与 内 地 政 府 部 门 交 流 接 触 方 面 ,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一 直 提 供 协 助 。 特 区 政 府 与 港 澳 办 就 多 项 事 宜 保 持 联 系 , 包 括 安 排 特 区 政 府 高 层 官 员 到 内 地 访 问 , 以 及 协 调 一 些 需 要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合 作 的 事 项 , 例 如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与 特 区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署 就 跨 界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达 成 的 合 作 安 排 。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沟 通 , 政 制 事 务 局 不 时 与 港 澳 办 举 行 会 议 。

    《基 本 法》 第 二 十 二 条 订 明 ,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各 部 门 、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均 不 得 干 预 香 港 特 区 根 据 《基 本 法》 自 行 管 理 的 事 务 。 港 澳 办 继 续 担 当 “守 门 员” 的 角 色 , 确 保 内 地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按 这 个 原 则 与 香 港 特 区 交 往 。

    广 东 省 是 最 邻 近 香 港 特 区 的 内 地 省 份 , 与 特 区 的 联 系 可 算 最 为 广 泛 。 早 于 一 九 八 二 年 , 香 港 与 广 东 省 已 成 立 边 境 联 络 制 度 , 提 供 有 效 机 制 , 共 同 磋 商 并 解 决 双 方 关 注 的 实 务 问 题 和 日 常 工 作 , 例 如 打 击 跨 界 罪 案 等 。 香 港 特 区 与 内 地 又 按 照 回 归 前 的 模 式 , 设 立 香 港 与 内 地 跨 界 大 型 基 建 协 调 委 员 会 , 处 理 香 港 与 内 地 (主 要 为 广 东 省) 的 跨 界 基 建 项 目 。 该 委 员 会 曾 就 铜 鼓 航 道 等 多 个 具 体 项 目 深 入 研 究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, 特 区 政 府 联 同 港 澳 办 和 广 东 省 政 府 成 立 了 粤 港 合 作 联 席 会 议 , 进 一 步 加 强 粤 港 之 间 的 合 作 。 联 席 会 议 提 供 有 效 的 渠 道 , 让 粤 港 两 地 在 环 境 保 护 、 旅 游 和 企 业 投 资 等 范 畴 内 , 就 双 方 关 注 的 事 宜 进 行 高 层 次 的 沟 通 和 合 作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