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, 香 港 成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特 别 行 政 区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宪 制 文 件 《基 本 法》 亦 同 时 实 施 。 《基 本 法》 阐 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, 也 订 明 一 九 九 七 年 后 50 年 内 香 港 特 区 的 管 治 方 法 。

    根 据 《基 本 法》 , 除 防 务 和 外 交 事 务 外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行 高 度 自 治 ,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权 、 立 法 权 、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和 终 审 权 。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立 法 机 关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组 成 。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保 持 自 由 港 、 单 独 的 关 税 地 区 和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, 并 可 在 经 济 、 贸 易 、 金 融 、 航 运 、 通 讯 、 旅 游 、 文 化 、 体 育 等 领 域 以 “中 国 香 港” 的 名 义 单 独 与 世 界 各 国 、 各 地 区 及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保 持 和 发 展 关 系 , 签 定 和 履 行 有 关 协 议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