懲 教 事 務
懲 教 署 為 成 年 犯 人 、 年 輕 犯 人 、 吸 毒 犯 和 精 神 有 問 題 的 犯 人 提 供 各 種 懲 教 服 務 。 服 務 範 圍 大 致 上 分 為 管 理 監 獄 和 協 助 罪 犯 重 投 社 會 兩 方 面 。
二 零 零 零 年 , 懲 教 署 負 責 管 理 24 所 懲 教
機 構 、 四 間 中 途 宿 舍 、 一 所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羈 留 中 心 , 以 及 兩 間 設 於 公 立 醫 院 的 羈 留 病
房 。 該 署 共 有 職 員
被 判 監 禁 的 罪 犯 會 按 性 別 、 年 齡 和 保 安 類 別 分 類 , 然 後 送 往 懲 教 院 所 服 刑 。 劃 分 保 安 類 別 的 準 則 , 主 要 考 慮 犯 人 對 社 會 的 威 脅 和 他 們 是 否 初 犯 。 基 本 上 , 懲 教 署 為 不 同 性 別 的 犯 人 、 成 年 犯 人 和 年 輕 犯 人 安 排 不 同 的 懲 教 院 所 。 教 導 所 計 劃 為 21 歲 以 下 的 年 輕 男 女 犯 人 而 設 。 24 歲 或 以 下 的 男 犯 可 判 入 勞 教 中 心 受 訓 。 經 裁 定 觸 犯 可 判 監 禁 罪 的 吸 毒 犯 會 判 入 戒 毒 所 接 受 治 療 , 不 足 21 歲 的 年 輕 吸 毒 犯 會 在 戒 毒 所 內 分 開 囚 禁 。 有 需 要 接 受 精 神 病 治 療 的 罪 犯 則 收 押 在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。
囚 犯 必 須 照 顧 自 己 的 日 常 生 活 。 膳 食 按 規 定 營 養 價 值 釐 定 , 並 顧 及 犯 人 的 健 康 狀 況 和 宗 教 信 仰 。 法 例 規 定 , 成 年 犯 人 必 須 每 周 工 作 六 天 , 經 醫 生 證 明 健 康 欠 佳 者 除 外 。 懲 教 院 所 會 考 慮 囚 犯 的 健 康 狀 況 、 保 安 類 別 、 個 人 背 景 、 所 餘 刑 期 等 因 素 , 分 派 他 們 到 不 同 崗 位 工 作 。 他 們 可 賺 取 工 資 , 並 可 利 用 積 存 的 工 資 每 月 兩 次 購 買 管 方 批 准 的 個 人 物 品 。 囚 犯 可 以 收 看 電 視 節 目 , 閱 讀 報 章 和 借 閱 圖 書 。 他 們 可 與 外 界 通 信 , 信 件 數 量 不 限 , 亦 可 定 期 接 受 親 友 探 訪 。 懲 教 院 所 內 會 舉 辦 宗 教 活 動 讓 囚 犯 參 加 。 未 滿 21 歲 的 囚 犯 必 須 接 受 教 育 及 職 業 訓 練 , 而 成 年 囚 犯 則 可 自 願 參 加 。 友 愛 會 等 志 願 機 構 會 派 員 探 望 那 些 並 無 親 友 探 訪 的 囚 犯 。
按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獲 釋 的 犯 人 , 從 教 導 所 、 勞 教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釋 放 的 犯 人 , 以 及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釋 囚 均 會 安 排 入 住 中 途 宿 舍 , 住 宿 期 視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。 離 開 中 途 宿 舍 後 , 釋 囚 可 回 家 或 在 別 處 居 住 , 但 仍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。
懲 教 院 所
懲 教 署 管 理 13 所 為 成 年 男 犯 而 設 的 監 獄 , 其 中 高 度 設 防 的 有 三 所 , 中 度 設 防 和 低 度 設 防 的 各 有 五 所 。 為 成 年 女 犯 而 設 的 監 獄 有 兩 所 , 一 為 高 度 設 防 , 另 一 為 中 度 設 防 。 為 年 輕 犯 人 而 設 的 有 三 所 監 獄 (高 度 設 防 一 所 、 低 度 設 防 兩 所) 和 兩 間 男 教 導 所 。 女 教 導 所 則 設 在 大 潭 峽 懲 教 所 內 , 該 懲 教 所 是 一 個 專 為 女 犯 而 設 的 多 種 用 途 懲 教 院 所 。 此 外 , 還 有 一 間 為 年 輕 男 犯 而 設 的 勞 教 中 心 , 兩 間 分 別 為 男 性 和 女 性 吸 毒 犯 而 設 的 戒 毒 所 。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是 高 度 設 防 的 監 獄 , 收 押 須 接 受 精 神 病 觀 察 、 治 療 和 評 估 的 男 女 犯 人 和 羈 留 者 (包 括 已 判 刑 和 還 押 候 審 人 士) 。 這 些 懲 教 院 所 中 , 有 五 所 專 為 不 同 性 別 和 年 齡 的 還 押 犯 而 設 。 域 多 利 監 獄 是 目 前 仍 在 使 用 的 最 古 老 監 獄 。 懲 教 院 所 的 設 施 一 般 包 括 囚 倉 、 廚 房 、 飯 堂 、 洗 衣 房 、 廁 所 和 浴 室 , 另 有 工 場 、 運 動 和 休 憩 場 地 、 圖 書 館 和 醫 院 等 。
由 懲 教 署 管 理 的 中 途 宿 舍 共 有 四 間 , 為 宿 員 提 供 小 組 輔 導 和 其 他 活 動 , 協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。
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最 後 一 所 越 南 船 民 羈 留 中 心 關 閉 後 , 所 有 抵 港 的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會 先 在 青 州 羈 押 中 心 接 受 檢 疫 , 然 後 送 往 域 多 利 監 獄 羈 留 。
為 解 決 懲 教 院 所 長 期 以 來 的 擠 迫 問 題 , 懲 教 署 正 重 建 赤 柱 監 獄 和 大 欖 懲 教 所 , 以 及 計 劃 擴 建 荔 枝 角 收 押 所 。
在 囚 人 口
年 內 , 在 囚 人 口 仍 然 偏 高 , 平 均 超 出 認 可 收 容 額 的 8% 。 擠 迫 情 況 以 成 年 犯 人 監 獄 為 甚 。 儘 管 監 獄 擠 迫 問 題 對 資 源 造 成 重 大 壓 力 , 懲 教 署 仍 能 有 效 地 執 行 各 項 懲 教 計 劃 。
年 內 , 共 有
從 教 導 所 、 勞 教 中 心 及 戒 毒 所 釋 放 的 犯 人
, 根 據 《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》 釋 放 的 年 輕 犯 人 , 以 及 根 據 囚 犯 監 管 試 釋 計 劃 、 釋 前 就 業 計
劃 、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、 有 條 件 釋 放 計 劃 和 釋 後 監 管 計 劃 釋 放 的 犯 人 , 均 須 接 受 法 定 善 後 監
管 , 時 間 長 短 不 一 。 年 內 , 共 有
判 前 評 估 專 案 小 組
年 齡 介 乎 14 至 20 歲 的 青 少 年 經 裁 定 觸 犯 可 判 監 禁 罪 名 後 , 可 被 還 押 羈 留 不 超 過 三 星 期 , 以 便 評 定 並 向 法 庭 建 議 他 們 是 否 適 合 進 入 教 導 所 、 勞 教 中 心 或 戒 毒 所 。 勞 教 中 心 也 會 收 押 21 至 24 歲 的 青 年 犯 人 。
懲 教 署 轄 下 的 判 前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為 法 庭 提
供 判 前 評 估 服 務 。 小 組 就 法 庭 轉 介 的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, 研 究 罪 犯 是 否 適 宜 進 入 勞 教 中 心 、
教 導 所 或 戒 毒 所 , 然 後 向 法 庭 提 交 評 估 報 告 。 年 內 , 共 有
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
青 少 年 罪 犯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懲 教 署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人 員 , 負 責 就 14 至 24 歲 的 年 輕 男 犯 和 14 至 20 歲 的 年 輕 女 犯 的 最 合 適 更 生 計 劃 向 裁 判 官 及 法 官 提 供 建 議 。 年 內 , 專 案 小 組 共 接 獲 499 宗 由 裁 判 官 及 法 官 轉 介 的 個 案 , 小 組 的 建 議 有 87% 獲 得 接 納 。
教 導 所 和 勞 教 中 心
教 導 所 為 年 輕 犯 人 提 供 懲 教 訓 練 , 羈 留 期 由 最 短 六 個 月 至 最 長 三 年 不 等 。 教 導 所 為 所 員 提 供 半 日 學 科 教 育 和 半 日 職 業 訓 練 , 又 藉 着 童 軍 訓 練 、 香 港 青 年 獎 勵 計 劃 活 動 和 外 展 訓 練 , 讓 所 員 接 受 個 性 發 展 訓 練 。 所 員 在 星 期 日 和 公 眾 假 期 會 到 青 年 中 心 、 工 廠 、 體 育 中 心 和 郊 野 公 園 參 觀 遊 覽 。 教 導 所 會 安 排 將 近 獲 釋 的 所 員 為 老 人 、 智 障 和 弱 能 人 士 提 供 社 會 服 務 , 協 助 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。 為 使 所 員 得 到 家 人 更 大 的 支 持 , 懲 教 署 特 別 為 他 們 印 製 定 期 通 訊 和 親 子 系 列 小 冊 子 。 此 外 , 在 大 潭 峽 懲 教 所 設 立 的 親 子 中 心 , 亦 已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初 全 面 啓 用 。 所 員 獲 釋 後 必 須 從 事 正 當 職 業 、 入 學 就 讀 或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, 並 須 接 受 法 定 的 三 年 釋 後 監 管 。
沙 咀 勞 教 中 心 推 行 一 套 有 效 的 勞 教 中 心 計 劃 。 中 心 收 納 14 至 20 歲 的 少 年 男 犯 和 21 至 24 歲 的 年 輕 男 犯 。 勞 教 中 心 計 劃 強 調 嚴 守 紀 律 、 刻 苦 訓 練 、 辛 勤 工 作 和 起 居 有 恒 。 羈 留 者 獲 釋 後 須 接 受 為 期 一 年 的 法 定 監 管 。
為 使 法 院 在 處 理 青 少 年 罪 犯 時 有 多 一 項 判 刑 選 擇 , 懲 教 署 正 安 排 一 項 新 的 短 期 住 院 計 劃 , 名 為 更 生 中 心 計 劃 。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已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再 度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。
教 育
未 滿 21 歲 的 犯 人 須 參 加 由 合 資 格 教 師 提 供 的 教 育 課 程 。 懲 教 署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作 出 檢 討 後 , 已 增 撥 資 源 改 善 有 關 教 育 課 程 。 學 術 科 目 採 用 教 育 署 認 可 的 教 科 書 , 輔 以 由 懲 教 署 編 寫 的 課 本 。 為 配 合 不 同 程 度 、 不 同 年 紀 犯 人 的 發 展 , 課 程 着 重 實 用 教 材 。 成 年 犯 人 可 自 由 參 加 夜 間 課 程 。 犯 人 也 可 攻 讀 自 修 課 程 和 遙 距 學 習 課 程 , 包 括 本 港 和 海 外 學 術 機 構 開 辦 的 學 位 課 程 。
懲 教 署 鼓 勵 犯 人 參 加 由 香 港 考 試 局 和 其 他 本 地 及 海 外 考 試 機 構 主 辦 的 公 開 考 試 。 年 輕 犯 人 可 修 讀 達 至 會 考 程 度 的 正 規 課 程 , 並 可 用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; 成 年 犯 人 則 可 以 自 修 生 身 分 參 加 考 試 。 犯 人 更 可 參 加 倫 敦 行 業 教 育 學 會 、 必 文 資 格 和 英 國 倫 敦 工 商 會 的 公 開 考 試 , 考 取 認 可 資 格 。
在 囚 人 士 教 育 信 託 基 金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籌 集 慈 善 捐 款 成 立 , 為 有 意 進 修 的 犯 人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, 資 助 他 們 購 買 參 考 書 、 繳 付 學 費 或 考 試 費 。
職 業 訓 練
為 幫 助 年 輕 犯 人 順 利 重 返 社 會 , 成 為 奉 公 守 法 的 市 民 , 懲 教 署 設 有 職 業 訓 練 組 , 為 未 滿 21 歲 的 犯 人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, 讓 他 們 學 習 就 業 技 能 、 考 取 公 開 認 可 的 資 格 , 以 及 養 成 良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。
懲 教 署 提 供 多 種 不 同 課 程 , 以 配 合 學 員 的 學 習 能 力 及 需 要 。 這 些 職 訓 課 程 均 切 合 本 港 工 商 業 的 需 求 , 使 學 員 獲 釋 後 有 較 佳 的 就 業 機 會 。 部 分 課 程 協 助 學 員 應 付 倫 敦 城 市 行 業 教 育 學 會 試 或 必 文 資 格 考 試 , 以 考 取 認 可 資 歷 ; 或 協 助 學 員 達 到 認 可 程 度 , 以 報 讀 職 業 訓 練 局 相 關 課 程 。 其 他 課 程 則 為 學 員 提 供 就 業 技 能 訓 練 , 或 協 助 學 員 應 考 職 業 訓 練 局 或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的 工 藝 測 試 。
懲 教 署 工 業 組
除 健 康 欠 佳 者 外 , 所 有 已 判 刑 的 囚 犯 均 須 工 作 。 工 作 可 使 他 們 有 所 寄 託 , 不 致 因 生 活 苦 悶 或 無 所 事 事 而 煩 燥 不 安 。 工 作 又 可 幫 助 他 們 養 成 勞 動 的 習 慣 , 以 及 學 習 就 業 的 技 能 。
年 內 , 平 均 每 日 約 有
年 內 , 懲 教 署 工 業 組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總 值 約 5.07 億 元 。
犯 人 福 利 服 務
懲 教 署 犯 人 福 利 主 任 負 責 照 顧 那 些 毋 須 接 受 法 定 善 後 監 管 的 犯 人 和 羈 留 者 的 福 利 , 以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因 入 獄 或 羈 留 而 引 起 的 個 人 問 題 和 困 難 。 除 進 行 個 別 和 小 組 輔 導 外 , 犯 人 福 利 主 任 亦 舉 辦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釋 前 啓 導 課 程 和 家 屬 聚 會 。 目 的 是 協 助 犯 人 在 獲 釋 後 順 利 重 返 社 會 , 並 向 他 們 提 供 有 關 社 區 資 源 的 資 料 。
戒 毒 治 療
戒 毒 治 療 計 劃 旨 在 協 助 吸 毒 犯 戒 除 毒 癮 , 使 身 體 恢 復 健 康 , 並 通 過 心 理 輔 導 和 康 復 治 療 , 使 他 們 戒 除 對 毒 品 的 依 賴 。 懲 教 署 也 協 助 戒 毒 犯 人 解 決 獲 釋 後 的 就 業 和 住 宿 問 題 。
吸 毒 犯 在 戒 毒 所 接 受 治 療 , 為 期 兩 個 月 至 一 年 不 等 , 視 乎 個 人 的 進 度 而 定 。 吸 毒 犯 獲 釋 後 , 還 須 接 受 法 定 善 後 監 管 一 年 。
醫 療 服 務
各 懲 教 院 所 均 設 有 醫 院 , 為 犯 人 提 供 基 本 的 醫 療 、 保 健 和 牙 科 護 理 服 務 。 需 要 接 受 專 科 治 療 的 犯 人 , 由 按 時 到 各 院 所 巡 視 的 醫 生 診 治 , 或 轉 送 公 立 醫 院 治 理 。 雖 然 愛 滋 病 在 犯 人 當 中 並 未 造 成 問 題 , 但 懲 教 署 已 為 職 員 定 下 處 理 該 類 病 人 的 指 引 , 並 推 行 有 關 的 教 育 和 預 防 計 劃 。
收 容 女 犯 的 懲 教 院 所 提 供 產 前 產 後 護 理 服 務 , 但 懷 孕 女 犯 通 常 會 到 公 立 醫 院 分 娩 。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治 理 精 神 不 健 全 的 囚 犯 , 並 為 其 他 機 構 和 法 庭 轉 介 的 犯 人 進 行 檢 驗 和 評 估 。
心 理 輔 導 服 務
懲 教 署 為 犯 人 提 供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, 以 促 進 他 們 的 心 理 健 康 並 改 變 犯 罪 行 為 。 該 署 有 臨 牀 心 理 學 家 和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, 為 性 罪 犯 、 有 毒 癖 的 犯 人 、 年 輕 犯 人 和 長 刑 期 的 囚 犯 提 供 特 別 治 療 計 劃 。 此 外 , 他 們 也 向 法 庭 、 各 覆 檢 委 員 會 和 懲 教 院 所 管 理 層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, 協 助 他 們 在 犯 人 管 理 和 更 生 方 面 作 出 決 定 。
善 後 輔 導 服 務
從 教 導 所 、 勞 教 中 心 和 戒 毒 所 獲 釋 的 人 士 、 年 輕 囚 犯 , 以 及 按 照 囚 犯 監 管 試 釋 計 劃 、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、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和 有 條 件 釋 放 計 劃 獲 釋 的 犯 人 , 均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。 善 後 輔 導 的 目 的 在 於 幫 助 釋 囚 改 過 自 新 , 重 返 社 會 。 輔 導 人 員 致 力 與 受 監 管 者 及 其 家 人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, 協 助 受 監 管 者 克 服 改 過 自 新 過 程 中 所 遇 到 的 障 礙 。 在 整 段 法 定 監 管 期 內 , 輔 導 人 員 與 受 監 管 者 經 常 保 持 接 觸 , 確 保 他 們 遵 守 監 管 令 的 規 定 , 在 社 會 安 頓 下 來 。 受 監 管 者 如 違 反 監 管 規 定 , 可 能 被 召 回 再 行 受 訓 、 接 受 治 療 或 監 禁 。
根 據 囚 犯 監 管 試 釋 計 劃 和 釋 前 就 業 計 劃 , 囚 犯 可 提 早 獲 釋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, 或 到 附 設 善 後 輔 導 服 務 的 宿 舍 居 住 並 外 出 工 作 。 該 兩 項 計 劃 的 目 的 , 是 讓 有 上 進 心 、 合 適 而 又 合 資 格 的 犯 人 在 監 管 下 於 非 禁 閉 的 環 境 服 滿 餘 下 刑 期 。
監 管 釋 囚 計 劃 規 定 若 干 類 成 年 犯 人 必 須 接 受 善 後 監 管 , 以 助 他 們 改 過 自 新 , 重 投 社 會 。 違 反 監 管 規 定 的 犯 人 可 能 被 召 回 懲 教 院 所 服 刑 , 直 至 餘 下 監 管 期 屆 滿 為 止 。 有 條 件 釋 放 計 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開 始 執 行 。 根 據 該 計 劃 , 被 判 無 期 徒 刑 的 犯 人 可 在 長 期 監 禁 刑 罰 覆 核 委 員 會 就 他 們 所 受 的 刑 罰 應 否 轉 為 有 期 徒 刑 作 出 建 議 前 獲 有 條 件 釋 放 , 但 須 接 受 監 管 一 段 時 期 , 以 驗 證 他 們 奉 公 守 法 的 能 耐 和 決 心 。 委 員 會 也 可 指 令 被 判 無 期 徒 刑 的 犯 人 , 在 獲 轉 有 期 徒 刑 後 接 受 釋 後 監 管 計 劃 的 監 管 。
善 後 輔 導 計 劃 的 成 功 率 , 指 犯 人 在 獲 釋 後
的 監 管 期 內 不 再 被 法 庭 定 罪 的 百 分 率 ; 在 吸 毒 犯 而 言 , 則 為 不 再 吸 毒 的 百 分 率 。 年 內 ,
各 項 計 劃 的 成 功 率 如 下 ︰ 勞 教 中 心 犯 人 98% ; 教 導 所 男 犯 64% , 女 犯 92% ; 監 獄 年 輕 男 犯
82% , 年 輕 女 犯 88% ; 戒 毒 所 男 犯 68% , 女 犯 78% ; 囚 犯 監 管 試 釋 計 劃 100%; 釋 前 就 業
計 劃 100%; 監 管 釋 囚 計 劃 90% 和 有 條 件 釋 放 計 劃 100% 。 釋 後 監 管 計 劃 的 成 功 率 仍 未 得 知
, 因 為 年 內 並 無 完 成 監 管 期 的 個 案 。 年 底 時 , 共 有
非 政 府 機 構 的 更 生 服 務
多 個 非 政 府 機 構 也 為 釋 囚 提 供 服 務 , 幫 助 他 們 重 投 社 會 。 這 些 機 構 計 有 香 港 善 導 會 、 香 港 佛 光 協 會 、 明 愛 樂 協 會 、 香 港 基 督 教 更 新 會 、 基 督 教 監 獄 牧 養 團 契 和 基 督 教 互 愛 中 心 。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個 案 處 理 、 輔 導 和 宿 舍 服 務 、 就 業 輔 導 、 康 樂 活 動 , 以 及 照 料 曾 患 精 神 病 的 釋 囚 。
資 訊 科 技 及 管 理 服 務
為 提 高 日 常 運 作 和 資 料 儲 存 的 效 率 , 懲 教 署 已 廣 泛 使 用 電 腦 。 舉 例 來 說 , 在 管 理 被 囚 人 士 的 流 動 情 況 和 日 常 所 需 、 監 控 懲 教 工 業 的 工 作 流 程 , 以 及 處 理 行 政 人 事 方 面 的 工 作 , 均 採 用 電 腦 系 統 。 該 署 正 繼 續 致 力 引 進 新 科 技 , 以 提 高 監 獄 管 理 及 更 生 服 務 的 質 素 及 效 率 。
懲 教 署 轄 下 的 審 核 及 管 理 策 劃 科 實 行 品 質 管 理 , 透 過 審 核 和 評 估 現 有 服 務 、 修 訂 部 門 常 規 等 工 作 , 使 部 門 運 作 更 能 配 合 當 前 政 策 和 社 會 不 斷 改 變 的 需 要 。
員 工 培 訓
為 配 合 部 門 的 抱 負 、 任 務 及 價 值 觀 , 懲 教 署 不 斷 革 新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式 , 為 職 員 提 供 現 代 懲 教 工 作 和 管 理 技 巧 的 全 面 訓 練 。 該 署 屬 下 的 職 員 訓 練 院 為 員 工 提 供 入 職 、 發 展 和 專 科 訓 練 , 包 括 每 周 在 個 別 懲 教 機 構 提 供 的 在 職 訓 練 。 訓 練 課 程 理 論 與 實 踐 並 重 , 科 目 包 括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例 、 部 門 規 例 及 守 則 、 輔 導 、 社 會 工 作 技 巧 、 管 理 學 、 心 理 學 、 犯 罪 學 、 刑 罰 學 、 急 救 、 步 操 、 防 暴 操 、 自 衞 術 、 戰 術 訓 練 、 歷 險 訓 練 、 實 習 工 作 訓 練 、 普 通 話 、 中 文 寫 作 技 巧 、 資 訊 系 統 訓 練 和 個 人 電 腦 訓 練 等 。 此 外 , 新 聘 的 非 羈 管 人 員 也 須 接 受 入 職 訓 練 。
為 了 推 行 部 門 文 化 轉 變 計 劃 , 懲 教 署 年 內 為 各 級 職 員 舉 辦 連 串 推 廣 活 動 及 研 討 會 。 在 落 實 推 行 終 身 學 習 及 自 我 增 值 方 面 , 該 署 鼓 勵 職 員 報 讀 與 懲 教 工 作 有 關 的 文 憑 及 學 位 課 程 。 此 外 , 該 署 更 與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校 外 進 修 學 院 合 辦 懲 教 學 文 憑 課 程 , 以 提 高 初 級 職 員 的 知 識 。
懲 教 署 會 挑 選 職 員 參 加 政 府 部 門 和 本 地 大 學 開 辦 的 課 程 , 亦 會 安 排 職 員 到 海 外 考 察 、 受 訓 和 參 加 會 議 , 讓 他 們 了 解 世 界 各 地 的 懲 教 事 務 最 新 發 展 , 以 及 汲 取 其 他 懲 教 體 制 的 經 驗 。
太 平 紳 士 巡 視
太 平 紳 士 每 隔 兩 周 或 一 個 月 前 往 各 懲 教 機 構 巡 視 , 相 隔 時 間 視 乎 機 構 所 屬 種 類 而 定 。 他 們 會 接 受 和 調 查 犯 人 提 出 的 投 訴 , 視 察 膳 食 , 並 就 犯 人 的 居 住 和 工 作 環 境 作 出 報 告 。 此 外 , 他 們 還 就 犯 人 獲 釋 後 的 就 業 機 會 , 向 懲 教 署 署 長 提 供 意 見 。
投 訴
懲 教 署 設 有 投 訴 調 查 組 , 負 責 處 理 並 調 查 有 關 懲 教 署 工 作 的 投 訴 。 所 有 調 查 報 告 必 須 提 交 懲 教 署 投 訴 委 員 會 審 核 。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為 政 務 秘 書 。 在 八 月 , 投 訴 調 查 組 處 理 投 訴 的 工 作 取 得 國 際 認 證 ISO9002 的 證 書 。
在 囚 人 士 可 向 巡 視 院 所 的 高 級 懲 教 人 員 投 訴 , 也 可 循 其 他 申 訴 途 徑 , 例 如 巡 視 懲 教 院 所 的 太 平 紳 士 、 申 訴 專 員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出 投 訴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