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 會 保 障

    香 港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以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和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為 主 , 輔 以 三 個 意 外 賠 償 計 劃 , 分 別 為 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、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和 緊 急 救 濟 。

    綜 援 計 劃 是 一 個 毋 須 供 款 的 現 金 援 助 計 劃 , 旨 在 幫 助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人 士 應 付 生 活 上 的 基 本 需 要 。 不 過 ,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, 而 且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的 規 定 。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申 請 人 還 須 參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, 積 極 尋 找 工 作 。 援 助 金 額 大 致 分 為 三 類 : 標 準 金 額 、 補 助 金 和 特 別 津 貼 。

    社 署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推 行 一 套 新 措 施 , 鼓 勵 並 協 助 失 業 的 綜 援 受 助 人 重 投 工 作 行 列 。 由 於 這 些 措 施 的 成 績 令 人 鼓 舞 , 該 署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年 中 開 始 推 行 進 一 步 的 直 接 服 務 , 協 助 健 全 的 綜 援 受 助 人 和 其 他 弱 勢 社 群 克 服 就 業 障 礙 , 自 力 更 生 。 這 些 服 務 包 括 :

    綜 援 金 額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經 濟 資 源 及 需 要 釐 定 。 申 請 人 的 收 入 與 認 可 需 要 的 差 額 , 即 為 可 獲 發 放 的 綜 援 金 額 。

    已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三 年 的 受 助 長 者 , 如 果 選 擇 到 廣 東 省 養 老 , 可 繼 續 每 月 領 取 綜 援 標 準 金 額 及 每 年 領 取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。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起 , 社 署 為 這 些 受 助 長 者 提 供 更 佳 的 服 務 , 包 括 改 善 護 送 服 務 安 排 , 進 行 更 多 家 訪 , 以 及 發 放 殮 葬 費 津 貼 。

    年 底 時 , 綜 援 個 案 有 228 060 宗 , 而 一 九 九 九 年 則 有 230 681 宗 。 年 內 , 綜 援 金 總 開 支 為 131.7 億 元 , 較 上 一 年 減 少 5.9% 。

    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為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和 長 者 提 供 津 貼 , 以 應 付 他 們 的 特 殊 需 要 。 這 個 申 請 人 毋 須 供 款 的 計 劃 , 包 括 以 下 四 類 津 貼 :

    年 底 時 , 領 取 公 共 福 利 金 的 人 士 共 有 547 652 名 ,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底 時 則 有 534 764 名 。 年 內 , 公 共 福 利 金 總 開 支 達 49.5 億 元 , 較 上 一 年 增 加 0.7% 。

    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, 旨 在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予 在 暴 力 罪 行 或 執 法 行 動 中 受 害 的 人 士 或 死 者 遺 屬 。 申 請 人 毋 須 接 受 經 濟 審 查 。

    申 請 人 有 權 循 其 他 途 徑 就 同 一 事 件 索 償 。 如 果 索 償 成 功 , 則 須 退 還 賠 償 計 劃 所 發 給 的 金 額 或 所 得 的 賠 償 , 以 款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。

    年 內 , 共 有 430 宗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, 賠 償 金 額 達 1,030 萬 元 , 一 九 九 九 年 的 賠 償 金 額 為 1,250 萬 元 。

    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, 為 交 通 意 外 的 傷 者 或 死 者 遺 屬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。 申 請 人 毋 須 接 受 經 濟 審 查 。

    申 請 人 有 權 循 其 他 途 徑 就 同 一 宗 意 外 索 償 。 如 果 索 償 成 功 , 則 須 退 還 從 計 劃 取 得 的 援 助 金 或 索 償 所 得 的 補 償 或 賠 償 , 以 款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。

    年 內 獲 批 准 的 申 請 共 有 5 940 宗 , 援 助 金 總 額 達 1.302 億 元 , 一 九 九 九 年 則 為 1.367 億 元 。

    遇 有 天 災 或 其 他 災 禍 , 社 署 會 緊 急 救 濟 災 民 , 供 應 熱 飯 、 乾 糧 和 其 他 必 需 品 , 並 會 從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撥 出 補 助 金 援 助 災 民 或 死 難 者 遺 屬 。 年 內 , 社 署 就 41 宗 事 件 向 1 170 名 災 民 提 供 緊 急 救 濟 。

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

    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處 理 有 關 社 會 保 障 的 上 訴 個 案 。 申 請 人 如 不 服 社 署 就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、 公 共 福 利 金 及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所 作 的 決 定 , 均 可 提 出 上 訴 。 年 內 , 委 員 會 共 聆 訊 上 訴 98 宗 , 其 中 31 宗 為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個 案 , 64 宗 涉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, 三 宗 與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有 關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