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 訴 專 員 公 署

    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是 依 據 《申 訴 專 員 條 例》 運 作 的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。 成 立 公 署 的 目 的 是 為 市 民 提 供 申 訴 途 徑 。 倘 若 市 民 對 政 府 部 門 或 公 營 機 構 的 行 政 決 定 、 行 為 、 建 議 或 不 作 為 有 所 不 滿 , 便 可 由 這 個 獨 立 機 構 進 行 調 查 並 作 出 報 告 。 申 訴 專 員 直 接 向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, 擔 當 監 察 政 府 的 角 色 。 這 樣 可 以 確 保 官 僚 習 性 不 會 影 響 行 政 公 平 ; 公 營 機 構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務 ; 職 權 不 致 濫 用 ; 錯 誤 得 以 糾 正 ; 公 職 人 員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責 時 能 夠 尋 明 事 實 真 相 ; 人 權 得 以 保 障 ; 以 及 公 營 機 構 不 斷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和 效 率 。 申 訴 專 員 的 職 權 管 轄 範 圍 涵 蓋 幾 乎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和 15 個 主 要 的 公 營 機 構 , 包 括 機 場 管 理 局 、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、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、 香 港 考 試 局 、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、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、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、 香 港 康 體 發 展 局 、 醫 院 管 理 局 、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、 土 地 發 展 公 司 、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、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、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和 職 業 訓 練 局 。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廉 政 公 署 , 由 於 本 身 設 有 獨 立 機 制 處 理 市 民 的 投 訴 , 所 以 不 屬 於 申 訴 專 員 的 管 轄 範 圍 。

    除 了 調 查 投 訴 外 , 申 訴 專 員 還 可 主 動 展 開 直 接 調 查 , 並 公 布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的 調 查 報 告 。 直 接 調 查 採 取 積 極 主 動 的 方 針 , 務 求 解 決 可 能 影 響 普 羅 大 眾 的 問 題 。 這 類 調 查 可 收 防 微 杜 漸 之 效 , 避 免 行 政 上 出 現 嚴 重 失 誤 ; 亦 可 根 治 引 致 投 訴 的 基 本 問 題 , 防 止 日 後 再 有 同 類 的 投 訴 。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至 今 ,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共 完 成 29 項 直 接 調 查 , 其 中 五 項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完 成 , 分 別 是 關 於 公 共 屋 邨 私 家 診 所 及 牙 醫 診 所 服 務 的 提 供 和 管 理 情 況 ; 二 手 汽 車 / 電 單 車 及 相 關 零 件 進 出 口 、 儲 存 及 運 載 事 宜 的 監 管 機 制 ; 本 地 旅 行 代 理 商 營 辦 訪 港 旅 行 團 事 宜 的 監 管 機 制 ; 有 關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提 供 再 培 訓 課 程 的 若 干 問 題 ; 以 及 受 土 地 發 展 公 司 發 展 計 劃 影 響 的 臨 時 市 政 局 設 施 租 戶 及 檔 戶 的 搬 遷 安 排 。

    此 外 , 現 正 進 行 的 直 接 調 查 有 四 項 , 包 括 旅 客 涉 嫌 使 用 偽 造 或 其 他 可 疑 旅 行 證 件 事 宜 的 處 理 程 序 ; 房 屋 委 員 會 及 房 屋 署 管 理 建 造 工 程 事 宜 ; 政 府 火 葬 場 的 管 理 事 宜 ; 以 及 沒 有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而 擬 出 / 入 境 , 或 在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被 發 現 或 被 遣 返 香 港 的 人 士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程 序 。

    該 署 的 資 源 中 心 備 有 所 有 已 完 成 的 直 接 調 查 的 報 告 , 歡 迎 市 民 索 閱 。

    《申 訴 專 員 條 例》 亦 賦 予 申 訴 專 員 權 力 , 可 以 就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(包 括 警 務 處 和 廉 政 公 署) 違 反 《公 開 資 料 守 則》 的 投 訴 展 開 調 查 。 申 訴 專 員 以 獨 立 人 士 的 身 分 , 覆 檢 涉 嫌 違 反 《公 開 資 料 守 則》 的 個 案 。

    二 零 零 零 年 , 該 署 接 獲 共 10 819 宗 查 詢 及 3 346 宗 投 訴 ; 一 九 九 九 年 接 獲 的 查 詢 及 投 訴 分 別 為 9 893 宗 和 3 557 宗 。 較 多 人 投 訴 的 事 項 包 括 ︰ 出 錯 ; 錯 誤 建 議 / 決 定 ; 厚 此 薄 彼 ; 疏 忽 職 守 或 不 作 為 ; 沒 有 就 投 訴 作 出 回 應 ; 延 誤 ; 監 管 不 足 ; 以 及 濫 用 職 權 。

    最 多 人 投 訴 的 部 門 是 房 屋 署 、 懲 教 署 、 地 政 總 署 、 入 境 事 務 處 、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、 社 會 福 利 署 、 運 輸 署 、 屋 宇 署 、 法 律 援 助 署 和 政 府 總 部 。 這 些 大 多 是 與 市 民 接 觸 較 多 和 較 頻 密 的 部 門 , 而 投 訴 的 數 字 較 多 亦 與 這 些 部 門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性 質 有 關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