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例 与 自 然 护 理

    渔 农 处 处 长 * 是 郊 野 公 园 及 海 岸 公 园 管 理 局 总 监 , 除 负 责 保 护 海 陆 生 态 资 源 外 , 还 执 行 有 关 自 然 保 育 的 法 例 。

    《 林 区 及 郊 区 条 例 》 使 本 港 的 植 物 普 遍 受 到 保 护 , 而 其 中 一 些 珍 贵 植 物 , 例 如 本 地 品 种 的 茶 花 、 木 兰 、 兰 花 、 杜 鹃 和 吊 钟 等 , 更 受 到 特 别 保 护 。

    《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条 例 》 严 禁 狩 猎 野 生 动 物 , 也 禁 止 拥 有 、 售 卖 或 出 口 本 港 受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物 。 条 例 又 限 制 未 经 许 可 进 入 米 埔 沼 泽 区 、 盐 灶 下 的 鹭 鸟 林 及 深 湾 的 海 龟 产 卵 海 滩 这 三 个 重 要 的 野 生 动 物 聚 居 地 。

    《 郊 野 公 园 条 例 》 把 郊 区 划 定 为 郊 野 公 园 和 特 别 地 区 , 并 规 定 其 管 制 和 管 理 事 宜 , 使 这 些 地 区 得 以 发 展 作 户 外 康 乐 、 教 育 及 自 然 保 育 用 途 。

    《 海 岸 公 园 条 例 》 把 具 生 态 价 值 的 海 洋 环 境 划 定 为 海 岸 公 园 及 海 岸 保 护 区 , 并 规 定 其 保 护 和 管 理 事 宜 。

    除 进 行 一 般 的 郊 区 保 护 工 作 外 , 政 府 亦 致 力 鉴 定 并 保 护 具 特 别 科 学 价 值 的 地 方 , 例 如 稀 有 植 物 或 昆 虫 的 自 然 栖 息 地 。 至 目 前 为 止 , 被 列 为 具 科 学 价 值 的 地 点 约 有 60 处 。

    《 渔 业 保 护 条 例 》 就 保 护 香 港 水 域 的 鱼 类 及 其 他 水 中 生 物 作 出 规 定 , 并 管 制 捕 鱼 方 法 及 防 止 进 行 破 坏 性 的 捕 鱼 活 动 , 例 如 使 用 炸 药 或 有 毒 物 质 作 捕 鱼 用 途 。 当 局 已 修 订 《 渔 业 保 护 条 例 》 , 把 采 用 具 破 坏 性 捕 鱼 方 法 来 捕 鱼 的 最 高 罚 款 , 由 10,000 元 大 幅 度 提 高 至 200,000 元 , 并 禁 止 或 限 制 使 用 任 何 有 损 渔 业 或 海 洋 生 态 系 统 的 渔 具 。


* 渔 农 处 处 长 一 职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改 称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