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例 规 管
《 教 育 条 例 》 (第 279 章) 规 管 学 校 教 育 服 务 。 办 学 机 构 必 须 遵 守 《 教 育 条 例 》 及 《 教 育 规 例 》 中 有 关 学 校 / 教 师 / 校 董 的 注 册 、 健 康 及 安 全 、 收 费 及 师 资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。 由 一 九 九 九 至 二 零 零 零 学 年 起 , 注 册 学 校 及 临 时 注 册 学 校 的 名 单 可 于 教 育 署 网 页 (http://www.info.gov.hk/ed/) 查 阅 。
《 职 业 训 练 局 条 例 》 为 职 业 训 练 局 的 成 立 、 职 能 和 管 理 制 定 条 文 。 该 局 是 负 责 职 业 教 育 及 技 能 训 练 的 主 要 机 构 。 《 专 上 学 院 条 例 》 规 管 高 等 教 育 范 畴 以 外 的 专 上 院 校 。 《 教 育 奖 学 基 金 条 例 》 (第 1085 章) 则 为 管 理 由 巿 民 捐 助 的 奖 学 金 制 定 条 文 。
《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专 业 教 育 (规 管) 条 例 》 (第 493 章)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生 效 , 以 保 障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。 该 条 例 引 入 一 套 注 册 制 度 , 规 管 在 香 港 开 办 而 学 员 可 获 颁 授 非 本 地 高 等 学 术 或 专 业 资 格 的 课 程 的 质 素 。 此 外 , 有 关 课 程 的 广 告 、 举 办 课 程 的 处 所 及 退 还 费 用 等 事 宜 , 也 受 该 条 例 规 管 。 与 本 地 大 专 院 校 合 办 的 受 规 管 课 程 , 则 获 该 条 例 豁 免 注 册 。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, 共 有 297 项 课 程 注 册 , 261 项 课 程 获 豁 免 注 册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