雇 员 补 偿
香 港 特 区 的 雇 员 补 偿 制 度 采 用 不 论 过 失 的 补 偿 原 则 。 根 据 这 项 原 则 , 不 论 损 伤 、 职 业 病 或 死 亡 是 否 由 雇 员 的 过 失 所 引 致 , 雇 主 都 必 须 支 付 补 偿 。 《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》 按 照 雇 主 以 个 人 身 分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原 则 施 行 , 并 涵 盖 雇 员 在 受 雇 工 作 期 间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而 引 致 的 受 伤 或 死 亡 , 同 时 亦 涵 盖 指 明 的 职 业 病 。 雇 主 必 须 购 买 强 制 的 保 险 , 以 承 保 根 据 该 条 例 或 普 通 法 而 须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。
劳 工 处 雇 员 补 偿 科 负 责 执 行 《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》 , 协 助 受 伤 的 雇 员 和 已 故 雇 员 的 家 属 向 雇 主 索 偿 。 该 科 并 管 理 一 个 免 息 贷 款 计 划 , 向 任 何 因 工 受 伤 而 需 经 济 援 助 的 人 士 提 供 贷 款 。
该 科 又 协 助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患 者 根 据 《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(补 偿) 条 例 》 向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补 偿 基 金 委 员 会 申 请 补 偿 。 委 员 会 除 了 处 理 补 偿 事 宜 外 , 也 资 助 各 项 研 究 、 教 育 和 宣 传 工 作 , 以 及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患 者 的 康 复 计 划 。 虽 然 在 一 九 八 一 年 前 被 诊 断 患 上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的 人 士 不 受 该 条 例 保 障 , 但 他 们 可 以 根 据 肺 尘 埃 沉 着 病 特 惠 金 计 划 , 获 得 由 政 府 发 放 的 特 惠 款 项 。
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计 划 对 因 工 作 噪 音 而 引 致 失 聪 的 雇 员 给 予 补 偿 。 当 局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六 月 成 立 职 业 性 失 聪 补 偿 管 理 局 , 以 管 理 这 个 计 划 。 管 理 局 除 了 处 理 和 审 核 根 据 计 划 提 出 的 补 偿 申 请 外 , 也 举 办 或 资 助 教 育 宣 传 活 动 , 预 防 工 人 因 工 作 噪 音 而 引 致 失 聪 。
雇 员 补 偿 援 助 计 划 为 受 伤 的 雇 员 或 已 故 雇 员 的 家 属 提 供 安 全 网 , 使 他 们 遭 雇 主 拖 欠 补 偿 或 承 保 人 无 力 偿 债 时 , 可 从 基 金 获 取 补 偿 。 计 划 的 经 费 来 自 雇 主 购 买 雇 员 补 偿 保 险 时 须 付 的 征 款 。 年 内 , 教 育 统 筹 局 委 托 顾 问 对 计 划 进 行 检 讨 , 以 确 保 基 金 能 应 付 当 前 及 未 来 的 需 求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