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, 建 立 在 法 治 和 司 法 独 立 的 稳 固 基 础 上 。 根 据 "一 国 两 制" 的 原 则 ,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普 通 法 为 根 基 , 与 内 地 的 制 度 截 然 不 同 。
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签 订 的 《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》 为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国 际 层 面 订 下 宪 制 框 架 。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根 据 《 中 国 宪 法 》 第 三 十 一 条 通 过 的 《 基 本 法 》 , 则 在 本 地 法 律 方 面 为 香 港 特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作 出 规 定 。 两 份 文 件 均 保 证 ,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中 国 恢 复 对 香 港 行 使 主 权 之 前 香 港 沿 用 的 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延 续 。
香 港 回 归 中 国 首 两 年 的 情 况 显 示 , 回 归 已 经 顺 利 完 成 , 香 港 原 有 的 法 律 制 度 、 法 治 精 神 、 人 权 和 司 法 独 立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和 落 实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