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 诉 专 员 公 署

    申 诉 专 员 公 署 是 依 据 《 申 诉 专 员 条 例 》 运 作 的 独 立 法 定 机 构 。 成 立 公 署 的 目 的 , 是 为 市 民 提 供 申 诉 途 径 , 由 一 个 独 立 机 构 调 查 市 民 对 政 府 部 门 或 公 营 机 构 的 行 政 决 定 、 行 为 、 建 议 或 不 作 为 提 出 的 申 诉 , 并 作 出 报 告 。 申 诉 专 员 直 接 向 行 政 长 官 负 责 , 履 行 的 重 要 职 能 包 括 洗 雪 个 别 人 士 因 公 营 机 构 行 政 失 当 而 蒙 受 的 寃 屈 , 淡 化 官 僚 制 度 , 减 少 市 民 与 公 营 机 构 之 间 的 隔 膜 , 监 察 政 府 , 防 止 滥 用 职 权 , 纠 正 个 别 错 误 事 件 , 指 出 公 职 人 员 受 到 的 不 公 平 指 责 , 提 高 公 营 机 构 的 工 作 效 率 和 服 务 质 素 , 以 及 保 障 人 权 。 几 乎 所 有 政 府 部 门 都 在 申 诉 专 员 的 职 权 管 辖 范 围 , 只 有 香 港 警 务 处 和 廉 政 公 署 , 因 为 本 身 设 有 独 立 机 制 处 理 市 民 的 投 诉 , 所 以 不 在 管 辖 之 列 。 另 有 18 个 主 要 公 营 机 构 也 属 于 申 诉 专 员 的 管 辖 范 围 , 其 中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、 香 港 考 试 局 、 香 港 康 体 发 展 局 和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管 理 局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四 日 起 纳 入 受 管 辖 行 列 。

    除 了 调 查 投 诉 外 , 申 诉 专 员 还 可 主 动 展 开 直 接 调 查 , 并 公 布 涉 及 公 众 利 益 的 调 查 报 告 。 进 行 直 接 调 查 的 目 的 , 在 于 以 积 极 主 动 的 态 度 , 从 较 高 层 次 着 手 解 决 问 题 。 这 些 调 查 十 分 奏 效 , 既 可 防 微 杜 渐 , 避 免 行 政 出 现 严 重 失 误 , 亦 可 解 决 基 本 问 题 , 防 止 日 后 有 同 类 的 投 诉 。 到 目 前 为 止 , 公 署 共 完 成 24 项 直 接 调 查 , 其 中 五 项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完 成 , 分 别 是 调 查 补 习 学 校 注 册 事 宜 , 食 肆 发 牌 制 度 , 进 口 药 剂 制 品 事 宜 , 赤 鱲 角 新 机 场 筹 备 启 用 事 宜 , 以 及 幼 稚 园 注 册 及 视 察 事 宜 。 此 外 , 现 正 进 行 的 直 接 调 查 有 五 项 , 包 括 二 手 汽 车 / 电 单 车 的 进 出 口 、 贮 存 及 运 载 监 管 机 制 、 本 地 旅 行 代 理 商 营 办 访 港 旅 行 团 事 宜 的 监 管 机 制 、 公 共 屋 邨 私 家 诊 所 及 牙 医 诊 所 服 务 的 提 供 和 管 理 情 况 、 受 土 地 发 展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影 响 的 临 时 市 政 局 设 施 租 户 及 档 户 的 搬 迁 安 排 , 以 及 有 关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再 培 训 课 程 的 若 干 问 题 。 已 完 成 的 直 接 调 查 报 告 均 存 放 于 公 署 的 资 源 中 心 , 欢 迎 市 民 索 阅 。

    《 申 诉 专 员 条 例 》 也 赋 予 申 诉 专 员 权 力 , 对 政 府 部 门 (包 括 香 港 警 务 处 和 廉 政 公 署) 违 反 《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》 的 投 诉 展 开 调 查 。 当 局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三 月 开 始 推 行 《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》 , 并 逐 步 扩 大 守 则 的 适 用 范 围 。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, 守 则 的 适 用 范 围 已 扩 展 至 所 有 政 府 部 门 。 申 诉 专 员 以 独 立 人 士 的 身 分 , 负 责 覆 检 涉 嫌 违 反 《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》 的 个 案 。

    一 九 九 九 年 , 公 署 共 接 获 9 893 宗 查 询 和 3 557 宗 投 诉 ; 一 九 九 八 年 接 获 的 查 询 和 投 诉 分 别 为 9 601 宗 和 3 895 宗 。 投 诉 最 多 的 事 项 包 括 疏 忽 职 守 或 不 作 为 , 厚 此 薄 彼 , 处 事 不 公 , 延 误 , 出 错 , 决 定 错 误 , 没 有 就 投 诉 作 出 回 应 , 不 按 程 序 办 事 , 以 及 无 礼 。

    最 多 人 投 诉 的 机 构 是 房 屋 署 、 惩 教 署 、 土 地 发 展 公 司 、 地 政 总 署 、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、 市 政 总 署 、 入 境 事 务 处 、 医 院 管 理 局 、 政 府 总 部 和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。 这 些 大 都 是 与 市 民 接 触 较 多 和 较 频 密 的 部 门 , 投 诉 数 字 较 多 亦 与 部 门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性 质 有 关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