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 府 体 制
行 政 会 议
行 政 会 议 是 协 助 行 政 长 官 决 策 的 机 构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五 十 六 条 订 明 , 行 政 长 官 在 作 出 重 要 决 策 、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法 案 、 制 定 附 属 法 规 和 解 散 立 法 会 前 , 须 征 询 行 政 会 议 的 意 见 , 但 人 事 任 免 、 纪 律 制 裁 和 紧 急 情 况 下 采 取 的 措 施 除 外 。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也 对 根 据 条 例 所 赋 予 的 法 定 上 诉 权 而 提 出 的 上 诉 、 请 愿 或 反 对 作 出 裁 决 。 行 政 长 官 如 不 采 纳 行 政 会 议 多 数 成 员 的 意 见 , 须 将 具 体 理 由 记 录 在 案 。
行 政 会 议 有 成 员 13 名 (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有 14 名)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, 行 政 会 议 的 成 员 由 行 政 长 官 从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要 官 员 、 立 法 会 议 员 和 社 会 人 士 中 委 任 。 他 们 须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, 在 外 国 并 无 居 留 权 。 行 政 会 议 成 员 的 任 免 由 行 政 长 官 决 定 , 任 期 应 不 超 过 委 任 他 的 行 政 长 官 的 任 期 。
行 政 会 议 通 常 每 周 举 行 会 议 一 次 , 会 议 事 项 保 密 , 但 很 多 决 定 都 向 外 界 公 布 。 会 议 由 行 政 长 官 主 持 。 年 内 , 行 政 会 议 共 举 行 41 次 会 议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