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 與 國 際 航 運 組 織

國 際 海 事 組 織

    香 港 以 "中 國 香 港" 的 名 義 , 以 附 屬 成 員 身 分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的 各 項 主 要 活 動 。 凡 是 對 香 港 關 係 重 大 的 事 務 , 當 局 均 會 諮 詢 海 事 業 界 , 並 向 他 們 作 出 解 說 。 年 內 , 香 港 出 席 倫 敦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會 議 共 十 次 , 並 一 度 參 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與 聯 合 國 貿 易 和 發 展 會 議 在 瑞 士 日 內 瓦 舉 行 的 外 交 會 議 。 一 九 九 九 年 , 香 港 參 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的 事 務 主 要 涉 及 海 員 培 訓 和 發 證 標 準 、 散 裝 貨 輪 安 全 、 無 線 電 通 訊 、 《 高 速 船 安 全 守 則 》 的 修 訂 、 航 行 安 全 、 防 火 、 防 污 和 關 乎 責 任 限 制 等 事 宜 。

海 上 搜 索 救 援

    根 據 國 際 協 議 , 海 事 處 海 上 救 援 協 調 中 心 負 責 搜 索 救 援 香 港 水 域 、 南 中 國 海 主 要 水 域 範 圍 以 內 (覆 蓋 約 45 萬 平 方 公 里 海 區) 發 生 的 海 上 遇 險 境 況 。

    該 中 心 每 天 24 小 時 均 有 專 業 人 員 駐 守 , 並 裝 置 了 全 面 的 通 訊 設 備 和 岸 上 全 球 海 上 遇 險 和 安 全 系 統 , 與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和 公 海 上 的 國 際 船 舶 合 作 , 協 調 搜 救 行 動 。 該 中 心 的 人 員 經 常 為 漁 民 協 會 、 遊 艇 會 、 鄰 近 廣 東 省 的 航 運 從 業 員 舉 辦 海 上 安 全 研 討 會 。

    一 九 九 九 年 , 該 中 心 共 處 理 310 宗 船 舶 緊 急 求 助 個 案 , 其 中 78 宗 須 展 開 搜 救 行 動 , 包 括 30 次 把 人 撤 離 船 舶 求 醫 , 共 有 244 人 獲 救 。 年 內 , 該 中 心 為 公 眾 舉 辦 安 全 研 討 會 達 六 次 。

    海 上 救 援 協 調 中 心 的 專 長 得 到 國 際 認 同 , 並 獲 選 為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與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搜 救 聯 席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。

港 口 國 監 督

    一 九 九 九 年 , 海 事 處 積 極 參 與 《 亞 太 地 區 港 口 國 監 督 諒 解 備 忘 錄 》 (東 京 諒 解 備 忘 錄) 的 港 口 國 監 督 工 作 。 海 事 處 是 東 京 諒 解 備 忘 錄 電 腦 信 息 新 系 統 督 導 組 的 成 員 , 參 與 有 關 的 發 展 和 推 行 工 作 ; 也 是 技 術 合 作 顧 問 組 的 組 長 , 協 助 重 新 審 定 技 術 合 作 計 劃 的 推 行 。

    一 九 九 九 年 , 海 事 處 對 抵 港 遠 洋 商 船 進 行 港 口 國 監 督 檢 查 共 991 次 , 其 中 約 82.7% 的 船 舶 發 現 有 缺 陷 , 須 在 離 港 前 作 出 糾 正 。

國 際 安 全 管 理 規 則

    由 四 月 一 日 起 , 七 家 船 級 社 獲 海 事 處 授 權 , 對 貨 船 及 其 公 司 執 行 國 際 安 全 管 理 稽 核 , 並 簽 發 相 關 證 書 。 年 內 , 該 處 對 香 港 註 冊 客 船 進 行 國 際 安 全 管 理 稽 核 共 五 次 , 並 參 與 船 級 社 所 做 的 稽 核 達 14 次 。

國 際 高 速 船 安 全 規 則

    一 九 九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,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通 過 《 國 際 高 速 船 安 全 規 則 》 , 規 則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正 式 實 施 。

    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 , 香 港 與 內 地 對 口 單 位 同 意 協 調 有 關 在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實 施 該 套 規 則 的 工 作 , 並 對 規 則 的 要 求 作 出 若 干 修 訂 , 以 切 合 區 內 海 面 情 況 和 高 速 船 的 操 作 環 境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