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 與 國 際 組 織

世 界 貿 易 組 織

    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就 貨 物 貿 易 、 服 務 貿 易 及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設 立 一 個 公 平 、 可 靠 、 以 規 則 為 基 礎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。 世 貿 促 進 國 際 貿 易 發 展 , 並 確 保 世 界 貿 易 得 以 自 由 進 行 。 成 員 可 通 過 世 貿 進 行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, 解 決 貿 易 糾 紛 。 世 貿 的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, 是 香 港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的 基 石 。

    香 港 特 區 是 世 貿 的 創 始 成 員 。 香 港 特 區 單 獨 締 約 成 員 的 地 位 , 反 映 香 港 在 處 理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方 面 擁 有 自 主 權 , 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》 對 此 已 作 出 保 證 。

    香 港 特 區 一 向 奉 行 自 由 開 放 的 貿 易 政 策 , 並 支 持 展 開 新 一 輪 廣 泛 而 均 衡 的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。 進 一 步 推 動 貿 易 自 由 化 , 有 助 遏 止 保 護 主 義 抬 頭 , 並 促 進 全 球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。 儘 管 世 貿 成 員 未 能 在 第 三 次 世 貿 部 長 級 會 議 上 就 展 開 新 一 輪 貿 易 談 判 達 成 協 議 (會 議 於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日 在 美 國 西 雅 圖 舉 行) , 但 在 農 業 和 服 務 業 等 多 個 重 要 範 疇 卻 取 得 進 展 , 在 其 他 許 多 範 疇 亦 已 差 不 多 達 成 協 議 。 服 務 業 和 農 業 的 談 判 將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再 度 展 開 。 成 員 仍 會 在 瑞 士 日 內 瓦 進 行 工 作 和 磋 商 , 繼 續 推 動 貿 易 自 由 化 , 以 期 展 開 下 一 輪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。 香 港 會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這 些 活 動 。

    世 貿 的 《 爭 端 解 決 諒 解 協 議 》 訂 下 規 則 和 程 序 , 以 解 決 成 員 間 有 關 世 貿 協 議 下 權 利 和 責 任 的 爭 端 。 協 議 能 確 保 世 貿 成 員 遵 守 世 貿 條 款 , 因 此 對 多 邊 貿 易 制 度 的 有 效 運 作 至 為 重 要 。 香 港 特 區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世 貿 對 該 協 議 進 行 的 檢 討 , 以 找 出 應 要 改 善 或 修 訂 的 地 方 。

區 域 經 濟 合 作 組 織

    香 港 不 但 是 亞 洲 太 平 洋 經 濟 體 系 的 主 要 一 環 , 也 是 重 要 的 服 務 業 、 金 融 和 貿 易 中 心 , 在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方 面 發 揮 一 定 的 作 用 。 香 港 與 亞 太 區 的 經 濟 關 係 密 切 。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, 香 港 與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其 他 20 個 成 員 的 貿 易 , 約 佔 本 港 外 貿 總 值 的 81% 。 香 港 特 區 以 "中 國 香 港" 的 名 義 , 並 以 單 獨 成 員 的 身 分 , 參 與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和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。

    亞 太 經 合 組 織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成 立 , 目 的 是 提 供 一 個 地 區 論 壇 , 讓 各 成 員 政 府 的 高 層 人 員 就 經 貿 事 宜 展 開 對 話 和 合 作 。 香 港 在 一 九 九 一 年 加 入 。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, 行 政 長 官 代 表 香 港 出 席 在 新 西 蘭 奧 克 蘭 舉 行 的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經 濟 領 袖 會 議 。 在 是 次 會 議 前 舉 行 的 第 十 一 屆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部 長 級 會 議 , 香 港 特 區 由 工 商 局 局 長 代 表 出 席 。

    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從 貿 易 投 資 自 由 化 、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及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三 方 面 的 工 作 着 手 , 以 期 達 到 貿 易 及 投 資 自 由 開 放 的 目 標 , 而 工 業 化 經 濟 體 系 和 發 展 中 經 濟 體 系 達 到 目 標 的 日 期 , 則 分 別 為 二 零 一 零 年 及 二 零 二 零 年 。 香 港 積 極 參 與 上 述 三 方 面 的 工 作 , 並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起 成 為 貿 易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的 副 主 席 , 在 一 九 九 五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期 間 更 擔 任 該 委 員 會 屬 下 政 府 採 購 專 家 小 組 的 主 席 。

    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於 一 九 八 零 年 成 立 , 旨 在 推 動 亞 太 區 的 經 貿 合 作 事 宜 。 成 員 包 括 政 府 、 商 界 和 學 術 界 三 方 面 的 代 表 。 香 港 在 一 九 九 一 年 五 月 加 入 議 會 , 並 透 過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香 港 委 員 會 參 與 議 會 工 作 。 香 港 委 員 會 於 十 月 出 任 議 會 主 席 , 為 期 兩 年 , 以 盡 香 港 對 議 會 的 責 任 和 承 擔 。 此 外 , 香 港 委 員 會 又 擔 任 貿 易 政 策 研 討 會 的 主 席 , 這 個 研 討 會 是 太 平 洋 經 濟 合 作 議 會 最 重 要 的 論 壇 之 一 。

    自 一 九 九 三 年 三 月 起 , 香 港 海 關 一 直 參 與 貿 易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和 海 關 程 序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事 務 。 貿 易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負 責 協 調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在 貿 易 投 資 自 由 化 和 便 利 化 方 面 的 工 作 , 而 海 關 程 序 小 組 委 員 會 則 致 力 簡 化 和 協 調 亞 太 區 的 海 關 程 序 。 一 九 九 九 年 二 月 和 八 月 , 香 港 海 關 在 新 西 蘭 參 加 了 兩 輪 貿 易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和 海 關 程 序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。

    為 達 到 目 標 , 海 關 程 序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正 致 力 推 行 集 體 行 動 計 劃 , 並 以 "方 便 易 行" 、 "具 問 責 性" 、 "貫 徹 統 一" 、 "具 透 明 度" 和 "簡 化 程 序" 作 為 計 劃 的 指 導 原 則 。 在 12 個 集 體 行 動 計 劃 項 目 中 , 新 加 坡 和 香 港 海 關 負 責 "海 關 程 序 透 明 度" 這 一 項 的 協 調 工 作 , 涉 及 的 範 圍 包 括 海 關 法 例 、 規 例 、 行 政 指 引 、 程 序 和 裁 決 等 資 料 。

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

    香 港 現 為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屬 下 貿 易 委 員 會 和 金 融 市 場 委 員 會 的 觀 察 員 。 這 些 委 員 會 是 探 討 貿 易 及 金 融 服 務 政 策 的 重 要 場 合 ,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意 見 往 往 會 在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(例 如 世 貿) 作 出 跟 進 , 並 定 為 具 約 束 力 的 多 邊 協 議 或 守 則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