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 外 貿 易 關 係

    香 港 特 區 在 處 理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方 面 , 擁 有 充 分 自 主 權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訂 明 , 香 港 特 區 為 單 獨 的 關 稅 地 區 , 可 以 "中 國 香 港" 的 名 義 , 參 加 如 《 關 稅 和 貿 易 總 協 定 》 (現 為 世 界 貿 易 組 織) 等 國 際 組 織 和 國 際 貿 易 協 定 。

    在 政 府 奉 行 自 由 貿 易 政 策 的 大 前 提 下 , 香 港 發 展 對 外 貿 易 關 係 , 目 的 是 確 保 其 在 海 外 市 場 的 貿 易 權 益 獲 得 保 障 , 並 且 履 行 國 際 義 務 。 本 港 的 貿 易 總 額 龐 大 , 在 世 界 貿 易 體 系 排 名 佔 先 , 出 口 貨 品 質 素 精 良 , 這 些 都 是 本 港 商 貿 佳 績 的 最 好 明 證 。

紡 織 品

    根 據 一 九 九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的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協 議 , 本 港 輸 往 歐 洲 聯 盟 、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的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須 受 一 定 的 數 量 限 制 。 協 議 並 列 明 這 些 產 品 的 數 量 限 制 須 於 十 年 內 分 三 個 階 段 , 即 一 九 九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、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、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逐 步 撤 銷 。 香 港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協 議 的 實 施 , 以 及 紡 織 品 監 督 機 構 監 察 協 議 實 施 的 運 作 情 況 。 此 外 , 中 國 香 港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獲 選 為 國 際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局 的 主 席 。 在 該 局 統 籌 下 , 香 港 和 一 些 發 展 中 的 紡 織 品 出 口 國 家 通 力 合 作 , 確 保 上 述 協 議 的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貿 易 自 由 化 工 作 進 展 良 好 , 並 研 究 如 何 進 一 步 開 放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貿 易 。

    香 港 致 力 與 有 關 貿 易 伙 伴 合 作 , 共 同 打 擊 紡 織 品 非 法 轉 運 。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, 包 括 由 香 港 海 關 和 美 國 海 關 人 員 進 行 的 聯 合 觀 察 訪 廠 。 聯 合 觀 察 訪 廠 雖 然 並 非 執 法 行 動 , 但 有 助 增 進 美 國 方 面 對 香 港 各 項 打 擊 非 法 轉 運 措 施 的 了 解 。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, 港 美 雙 方 曾 兩 度 進 行 聯 合 觀 察 訪 廠 。

非 紡 織 品 事 務

    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成 立 ,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也 開 始 生 效 。 自 此 , 國 際 間 的 服 務 貿 易 便 受 該 法 定 可 強 制 執 行 的 多 邊 協 定 所 規 管 。 香 港 特 區 在 世 貿 擔 當 積 極 角 色 , 確 保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妥 善 運 作 , 服 務 貿 易 逐 步 自 由 化 。 年 內 , 香 港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就 基 本 電 訊 及 金 融 服 務 所 達 成 的 多 邊 協 議 的 運 作 。

    基 本 電 訊 服 務 協 議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五 日 生 效 , 開 放 全 球 龐 大 的 電 訊 服 務 市 場 , 每 年 貿 易 額 估 計 達 7,600 億 美 元 。 金 融 服 務 業 談 判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結 束 , 有 關 協 議 亦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一 日 生 效 。 協 議 所 包 括 的 承 諾 會 開 放 世 界 金 融 服 務 貿 易 逾 九 成 半 的 市 場 。

    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訂 明 必 須 持 續 進 行 服 務 貿 易 談 判 , 以 求 服 務 貿 易 逐 步 達 至 更 大 程 度 的 自 由 化 。 第 一 輪 全 面 服 務 貿 易 談 判 將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展 開 。 由 於 服 務 貿 易 對 本 港 經 濟 十 分 重 要 , 香 港 會 積 極 參 與 談 判 , 並 已 就 此 展 開 預 備 工 作 。

    電 子 商 貿 日 趨 重 要 , 在 世 貿 等 國 際 組 織 內 已 成 為 廣 泛 討 論 的 議 題 。 香 港 特 區 積 極 參 與 有 關 電 子 商 貿 的 討 論 , 以 期 對 發 展 這 種 嶄 新 貿 易 作 出 貢 獻 , 同 時 確 保 香 港 電 子 商 貿 的 發 展 與 全 球 趨 勢 齊 步 並 進 。

    特 區 政 府 一 直 憂 慮 美 國 一 旦 撤 銷 或 有 條 件 延 續 中 國 的 正 常 貿 易 關 係 (前 稱 最 惠 國 貿 易) 地 位 , 會 對 香 港 經 濟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。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日 , 美 國 總 統 克 林 頓 宣 布 決 定 無 條 件 延 續 中 國 正 常 貿 易 關 係 地 位 一 年 。 其 後 雖 有 國 會 議 員 提 出 決 議 案 反 對 總 統 的 決 定 , 但 決 議 案 於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在 眾 議 院 遭 否 決 。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, 中 美 雙 方 就 中 國 加 入 世 貿 達 成 雙 邊 協 議 , 美 國 國 會 須 給 予 中 國 永 久 正 常 貿 易 關 係 地 位 , 代 替 目 前 按 年 延 續 地 位 的 安 排 。 中 國 獲 給 予 永 久 正 常 貿 易 關 係 地 位 , 為 本 港 商 人 提 供 穩 固 的 基 礎 , 以 便 籌 劃 對 內 地 和 美 國 的 業 務 。

    歐 盟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終 止 對 從 香 港 付 運 的 一 次 性 充 氣 打 火 機 進 行 的 反 迴 避 傾 銷 調 查 。 不 過 , 歐 盟 卻 於 同 年 對 源 自 香 港 的 髮 刷 和 三 吋 半 磁 碟 先 後 展 開 反 傾 銷 調 查 及 有 效 期 屆 滿 覆 核 。 港 府 已 向 歐 盟 提 交 申 述 書 , 要 求 終 止 所 有 調 查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