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 出 口 文 件

    香 港 特 區 是 一 個 自 由 港 , 進 出 口 簽 證 手 續 力 求 簡 便 。 大 部 分 產 品 進 出 本 港 , 均 無 須 領 取 證 明 文 件 。 產 品 進 出 口 如 須 申 領 進 出 口 證 或 通 知 書 , 也 只 為 達 到 以 下 兩 個 主 要 目 的 : 其 一 是 使 香 港 履 行 國 際 義 務 , 例 如 進 口 國 家 限 量 輸 入 的 紡 織 品 的 出 口 簽 證 規 定 , 有 關 規 定 亦 有 助 特 區 監 察 紡 織 品 的 進 出 口 。 其 二 是 為 了 公 眾 衞 生 , 或 基 於 安 全 、 環 境 保 護 、 反 走 私 或 高 科 技 產 品 的 使 用 等 理 由 而 作 出 有 關 規 定 。 這 方 面 所 涉 及 的 貨 品 包 括 戰 略 物 品 、 儲 備 物 品 、 藥 用 製 品 及 藥 物 、 除 害 劑 、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幅 照 儀 器 、 左 軚 車 輛 、 耗 蝕 臭 氧 層 的 物 質 、 光 碟 母 版 及 光 碟 複 製 品 的 製 作 設 備 。

    香 港 實 施 產 地 來 源 證 制 度 , 是 為 了 方 便 本 港 貨 品 出 口 往 海 外 市 場 。 貿 易 署 負 責 管 理 這 個 制 度 , 並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。 本 港 另 有 五 間 機 構 獲 政 府 指 定 可 以 簽 發 產 地 來 源 證 , 計 為 香 港 總 商 會 、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、 香 港 印 度 商 會 、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及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