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 匯 基 金
外 匯 基 金 根 據 一 九 三 五 年 《 貨 幣 條 例 》 (已 易 名 為 《 外 匯 基 金 條 例 》) 設 立 。 外 匯 基 金 自 成 立 以 來 , 一 直 作 為 支 持 發 行 紙 幣 的 資 產 。 一 九 七 六 年 , 硬 幣 發 行 基 金 (該 基 金 持 有 政 府 發 行 硬 幣 的 資 產) 的 資 產 及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的 大 部 分 外 幣 資 產 均 轉 撥 外 匯 基 金 , 外 匯 基 金 的 功 能 因 而 擴 大 。 一 九 七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硬 幣 發 行 基 金 與 外 匯 基 金 合 併 。
由 一 九 七 六 年 起 , 政 府 把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中 的 財 政 儲 備 (營 運 資 金 除 外) 轉 撥 外 匯 基 金 。 當 局 作 出 這 項 安 排 , 是 為 了 避 免 財 政 儲 備 因 投 資 於 外 幣 資 產 而 須 承 受 匯 兌 風 險 , 同 時 亦 可 集 中 管 理 政 府 的 金 融 資 產 。 財 政 儲 備 並 非 永 久 撥 供 外 匯 基 金 使 用 , 而 是 在 政 府 需 要 履 行 一 般 收 入 所 須 承 擔 的 支 出 時 撥 回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中 。 透 過 財 政 儲 備 調 撥 , 政 府 大 部 分 的 金 融 資 產 均 存 放 於 外 匯 基 金 。
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前 , 財 政 儲 備 以 存 款 形 式 存 入 外 匯 基 金 , 由 外 匯 基 金 向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支 付 有 關 存 款 的 市 場 利 息 。 由 於 過 去 多 年 官 方 儲 備 大 幅 增 加 , 政 府 決 定 存 放 在 外 匯 基 金 的 財 政 儲 備 應 有 較 高 的 長 期 實 質 回 報 率 。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, 存 放 於 外 匯 基 金 的 財 政 儲 備 的 回 報 與 外 匯 基 金 的 整 體 回 報 掛 鈎。
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, 土 地 基 金 信 託 的 資 產 撥 歸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所 有 。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土 地 基 金 信 託 於 一 九 八 六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成 立 , 目 的 是 管 理 由 《 聯 合 聲 明 》 生 效 (即 一 九 八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) 至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期 間 特 區 政 府 從 賣 地 所 分 攤 的 收 入 。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財 政 司 司 長 為 接 管 、 持 有 和 管 理 該 基 金 的 公 職 人 員 , 而 該 基 金 則 成 為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財 政 儲 備 的 一 部 分 。 在 土 地 基 金 的 資 產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併 入 外 匯 基 金 前 , 土 地 基 金 由 金 管 局 作 為 獨 立 的 投 資 組 合 來 管 理 。
為 了 精 簡 政 府 累 積 財 政 儲 備 的 投 資 管 理 , 財 政 司 司 長 把 土 地 基 金 的 資 產 存 入 外 匯 基 金 , 與 存 放 於 外 匯 基 金 的 財 政 儲 備 一 併 管 理 , 落 實 了 他 在 一 九 九 八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詞 中 的 構 想 。 按 照 該 預 算 案 所 定 下 的 安 排 , 土 地 基 金 與 財 政 儲 備 一 樣 , 得 到 與 外 匯 基 金 相 同 的 回 報 。 這 項 安 排 以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參 考 日 期 , 土 地 基 金 為 數 達 2,114 億 元 的 資 產 於 當 日 正 式 併 入 外 匯 基 金 的 土 地 基 金 帳 目 內 。
當 局 繼 續 按 照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決 議 , 管 理 土 地 基 金 。 土 地 基 金 的 全 部 資 產 與 財 政 儲 備 一 併 存 入 外 匯 基 金 , 並 收 取 與 外 匯 基 金 同 樣 的 回 報 ,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按 該 決 議 的 條 款 定 出 的 投 資 決 定 。 合 併 後 , 土 地 基 金 仍 然 是 獨 立 的 政 府 基 金 。 土 地 基 金 的 資 產 併 入 外 匯 基 金 , 不 會 影 響 土 地 基 金 長 遠 運 用 的 決 定 。 任 何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建 議 , 須 由 立 法 會 根 據 成 立 土 地 基 金 的 決 議 審 議 通 過 。
根 據 《 外 匯 基 金 條 例 》 , 外 匯 基 金 的 主 要 法 定 功 能 是 影 響 本 港 貨 幣 的 匯 價 。 《 1992 年 外 匯 基 金 (修 訂) 條 例 》 通 過 擴 大 外 匯 基 金 的 功 能 , 賦 予 基 金 另 一 項 任 務 , 就 是 維 持 貨 幣 金 融 體 系 穩 定 健 全 , 藉 以 保 持 本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。
金 管 局 負 責 管 理 外 匯 基 金 。 除 了 確 保 外 匯 基 金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外 , 金 管 局 的 日 常 工 作 主 要 是 積 極 管 理 外 匯 基 金 的 資 產 。 這 些 資 產 主 要 投 資 於 優 質 債 券 和 股 票 。 為 配 合 政 府 的 運 作 需 要 , 外 匯 基 金 部 分 資 產 亦 有 投 資 於 港 元 證 券 。
金 管 局 定 期 檢 討 其 投 資 策 略 及 運 作 。 該 局 的 投 資 策 略 既 符 合 外 匯 基 金 的 法 定 目 標 , 亦 與 海 外 其 他 中 央 銀 行 及 金 融 管 理 機 構 奉 行 的 策 略 相 若 , 是 一 種 適 用 於 長 期 基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, 例 如 訂 定 基 準 模 式 , 以 及 多 利 用 長 期 資 本 市 場 等 。 此 外 , 金 管 局 所 採 用 的 貨 幣 及 投 資 工 具 種 類 也 有 所 增 加 。
為 保 障 資 本 、 提 供 維 持 金 融 及 貨 幣 穩 定 的 流 動 資 金 , 以 及 取 得 可 觀 的 長 期 回 報 , 外 匯 基 金 以 兩 種 不 同 的 投 資 組 合 來 管 理 。 其 一 是 支 持 組 合 , 確 保 貨 幣 基 礎 獲 得 高 流 動 性 的 短 期 美 元 有 息 證 券 作 十 足 支 持 ; 其 二 是 投 資 組 合 , 保 持 外 匯 基 金 的 價 值 , 保 障 本 港 市 民 的 長 遠 利 益 。 外 匯 基 金 的 管 理 及 投 資 方 式 詳 載 於 金 管 局 年 報 內 。
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, 外 匯 基 金 資 產 總 值 為 9,529 億 元 , 其 中 外 幣 資 產 佔 7,056 億 元 (909 億 美 元) 。 外 匯 基 金 累 計 盈 餘 達 2,665 億 元 。 外 匯 基 金 由 一 九 九 五 年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的 財 政 狀 況 載 於 附 錄 19 。 為 履 行 提 高 透 明 度 與 公 開 資 料 的 承 諾 , 政 府 從 一 九 九 七 年 一 月 起 每 月 公 布 外 幣 資 產 數 字 。
另 一 項 與 外 匯 基 金 有 關 的 功 能 是 發 行 紙 幣 和 硬 幣 。 紙 幣 面 額 分 為 20 元 、 50 元 、 100 元 、 500 元 和 1,000 元 , 由 本 港 三 家 發 鈔 銀 行 發 行 , 它 們 分 別 為 香 港 上 海 匯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、 渣 打 銀 行 與 中 國 銀 行 。 發 鈔 銀 行 必 須 按 7.8 的 固 定 匯 率 交 出 無 息 美 元 保 證 , 才 可 發 行 流 通 紙 幣 。 外 匯 基 金 則 享 有 鑄 幣 收 益 。
政 府 通 過 金 管 局 發 行 硬 幣 , 面 額 分 為 10 元 、 5 元 、 2 元 、 1 元 、 5 角 、 2 角 和 1 角 。 這 些 硬 幣 存 量 充 足 , 以 便 有 需 要 時 注 入 市 場 。 為 應 付 過 渡 公 元 二 千 年 時 的 貨 幣 需 求 , 三 家 發 鈔 銀 行 的 紙 幣 總 儲 備 已 增 加 至 1,500 億 元 , 相 當 於 十 二 月 份 正 常 預 期 流 通 量 的 160% 。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底 , 流 通 紙 幣 與 硬 幣 總 值 1,240 億 元 , 比 正 常 流 通 量 增 加 約 280 億 元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