亞 洲 金 融 風 暴

    香 港 金 融 市 埸 繼 續 從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中 復 蘇 過 來 ; 另 一 方 面 , 政 府 繼 續 貫 徹 實 行 自 金 融 危 機 以 來 引 入 的 各 項 改 善 措 施 。

監 管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活 動

    早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年 底 , 政 府 已 就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活 動 及 其 經 營 者 的 監 管 事 宜 展 開 研 究 。 正 達 集 團 的 倒 閉 令 有 關 研 究 更 見 迫 切 。 (該 集 團 同 時 經 營 證 券 交 易 、 保 證 金 融 資 和 其 他 業 務 。)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的 監 管 建 議 旨 在 把 有 關 活 動 及 其 經 營 者 納 入 證 監 會 的 監 管 範 圍 , 並 已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五 月 諮 詢 公 眾 。 在 建 議 的 監 管 架 構 下 ,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經 營 者 日 後 須 向 證 監 會 註 冊 , 並 須 遵 守 更 嚴 格 的 財 政 資 源 和 業 務 運 作 規 定 。 有 關 的 法 例 已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底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, 並 預 期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年 初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。

新 的 投 資 者 賠 償 機 制

    為 了 達 到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更 佳 保 障 的 長 遠 目 標 , 證 監 會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夏 季 就 現 行 的 賠 償 安 排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, 檢 討 結 果 已 於 九 月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。 扼 要 來 說 , 建 議 會 把 現 時 聯 交 所 賠 償 基 金 的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由 以 每 間 失 責 證 券 公 司 為 基 準 計 算 , 改 為 以 每 個 投 資 者 為 基 準 計 算 。 新 的 賠 償 計 劃 亦 會 以 再 保 險 作 為 賠 償 基 金 的 第 二 層 資 金 來 源 。 雖 然 該 檢 討 以 股 票 經 紀 業 務 為 中 心 , 新 機 制 的 設 計 會 切 合 日 後 把 賠 償 基 金 保 障 範 圍 擴 展 至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其 他 界 別 的 需 要 。 建 議 機 制 的 公 眾 諮 詢 期 已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底 結 束 , 證 監 會 將 與 業 界 和 新 成 立 的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討 論 建 議 的 新 賠 償 基 金 安 排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