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 幣 政 策

    香 港 的 貨 幣 政 策 目 標 是 維 持 貨 幣 穩 定 。 鑑 於 香 港 是 一 個 高 度 外 向 型 的 經 濟 體 系 , 這 個 目 標 的 具 體 涵 義 就 是 維 持 港 元 對 外 價 值 的 穩 定 , 即 維 持 1 美 元 兌 7.8 港 元 的 固 定 匯 率 。 這 個 清 晰 的 貨 幣 政 策 目 標 是 通 過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實 現 的 。 聯 匯 制 度 從 一 九 八 三 年 十 月 開 始 實 行 , 之 前 的 九 年 , 港 元 一 直 保 持 自 由 浮 動 , 匯 率 極 不 穩 定 。

    香 港 的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是 一 種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, 規 定 貨 幣 基 礎 必 須 以 一 種 外 幣 按 照 固 定 匯 率 作 出 支 持 。 以 香 港 來 說 , 貨 幣 基 礎 包 括 已 發 行 的 銀 行 紙 幣 及 硬 幣 總 額 ; 持 牌 銀 行 通 過 金 管 局 在 外 匯 基 金 開 設 的 結 算 戶 口 的 餘 額 (即 總 結 餘) , 該 戶 口 是 為 結 算 銀 行 之 間 及 貨 幣 發 行 局 與 銀 行 之 間 的 交 易 而 設 立 ; 以 及 未 償 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總 額 。

    自 一 九 八 三 年 十 月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實 施 以 來 , 發 鈔 銀 行 在 發 行 及 贖 回 銀 行 紙 幣 時 , 須 按 1 美 元 兌 7.8 港 元 的 固 定 匯 率 以 美 元 結 算 。 具 體 而 言 , 在 發 行 及 贖 回 授 權 發 鈔 銀 行 發 行 紙 幣 的 負 債 證 明 書 時 , 須 按 上 述 固 定 匯 率 通 過 外 匯 基 金 帳 目 以 美 元 進 行 結 算 。 換 言 之 , 作 為 銀 行 紙 幣 保 證 的 負 債 證 明 書 , 已 由 美 元 提 供 十 足 保 證 , 並 可 按 1 美 元 兌 7.8 港 元 的 固 定 匯 率 兌 換 為 美 元 。 同 樣 , 發 行 和 回 收 流 通 硬 幣 也 是 按 1 美 元 兌 7.8 港 元 的 固 定 匯 率 進 行 。

    一 九 八 三 年 十 月 推 出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時 , 並 無 要 求 香 港 的 銀 行 在 貨 幣 發 行 局 開 設 結 算 戶 口 的 制 度 性 安 排 。 因 此 , 貨 幣 基 礎 中 銀 行 體 系 結 算 餘 額 的 部 分 , 最 初 並 不 受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約 束 。 為 了 糾 正 這 種 情 況 , 當 局 在 一 九 八 八 年 實 施 會 計 安 排 , 規 定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結 算 所 的 管 理 銀 行 通 過 政 府 當 時 的 金 融 科 在 外 匯 基 金 開 設 結 算 戶 口 。 一 九 九 六 年 年 底 ,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交 易 開 始 實 施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, 上 述 會 計 安 排 再 由 另 一 新 措 施 取 代 。 由 那 時 起 , 所 有 持 牌 銀 行 必 須 直 接 在 外 匯 基 金 開 設 結 算 戶 口 。 這 些 改 革 措 施 使 貨 幣 基 礎 至 關 重 要 的 部 分 受 到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約 束 , 鞏 固 了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, 當 局 推 出 一 套 技 術 性 措 施 , 鞏 固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, 其 中 包 括 由 金 管 局 向 持 牌 銀 行 作 出 明 確 保 證 , 銀 行 可 按 1 美 元 兌 7.75 港 元 的 固 定 匯 率 將 其 結 算 戶 口 內 的 港 元 兌 換 成 美 元 。 這 是 當 局 對 總 結 餘 兌 換 性 的 明 確 保 證 。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, 兌 換 保 證 適 用 匯 率 由 7.75 的 水 平 , 每 個 公 曆 日 調 整 一 點 子 (即 0.0001 港 元) , 調 整 至 7.8 的 水 平 為 止 。 即 是 說 , 適 用 匯 率 經 過 500 個 公 曆 日 便 會 調 整 至 7.8 的 水 平 , 屆 時 這 個 匯 率 將 會 與 負 債 證 明 書 的 適 用 匯 率 一 致 , 並 且 會 一 直 維 持 在 該 水 平 。

    金 管 局 在 接 手 管 理 銀 行 同 業 結 算 系 統 後 , 同 時 負 起 最 後 貸 款 人 的 責 任 , 為 暫 時 出 現 流 動 資 金 短 缺 的 銀 行 提 供 貸 款 。 為 此 , 當 局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設 立 流 動 資 金 調 節 機 制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, 該 機 制 由 貼 現 窗 取 代 , 銀 行 從 此 可 通 過 以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作 為 抵 押 品 的 回 購 協 議 , 不 受 限 制 地 獲 取 日 終 流 動 資 金 。 貼 現 率 採 用 兩 級 制 , 以 確 保 利 率 充 分 反 映 資 金 流 向 , 也 可 避 免 利 率 因 為 流 動 資 金 輕 微 短 缺 而 出 現 過 度 波 動 的 情 況 。 銀 行 在 貼 現 窗 借 款 , 須 按 基 本 利 率 為 不 超 過 所 持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總 數 一 半 的 借 款 支 付 利 息 ; 至 於 超 出 總 數 一 半 的 借 款 , 超 出 部 分 則 須 按 基 本 利 率 加 五 厘 , 或 當 日 的 港 元 隔 夜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(以 較 高 者 為 準) 支 付 利 息 。 基 本 利 率 按 港 元 隔 夜 及 一 個 月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的 五 日 簡 單 平 均 數 , 或 美 國 聯 邦 基 金 目 標 利 率 加 一 個 系 數 (現 定 為 150 基 點) 釐 定 ,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。

    在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下 , 港 元 匯 率 通 過 利 率 調 節 機 制 維 持 穩 定 。 每 當 有 人 向 貨 幣 發 行 局 出 售 與 港 元 掛 鈎 的 外 幣 (即 美 元) 以 套 取 港 元 (即 資 金 流 入 港 元) , 貨 幣 基 礎 便 會 擴 大 。 反 之 , 每 當 有 人 從 貨 幣 發 行 局 購 入 外 幣 (即 資 金 流 出 港 元) , 貨 幣 基 礎 便 會 收 縮 。 貨 幣 基 礎 擴 大 或 收 縮 會 分 別 導 致 本 地 貨 幣 的 利 率 下 跌 或 上 升 , 部 分 資 金 隨 之 流 出 或 流 入 , 因 而 自 動 抵 銷 原 來 資 金 流 向 所 造 成 的 壓 力 , 確 保 匯 率 維 持 穩 定 。

    政 府 致 力 維 持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, 並 嚴 格 遵 守 貨 幣 發 行 局 的 規 則 。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的 運 作 由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貨 幣 發 行 委 員 會 (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成 立) 負 責 監 察 。 貨 幣 發 行 委 員 會 也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, 通 過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建 議 採 取 新 措 施 , 鞏 固 香 港 的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, 使 其 更 趨 穩 健 , 更 加 有 效 。

    金 管 局 的 政 策 力 求 高 度 透 明 , 使 金 融 界 及 廣 大 市 民 能 充 分 了 解 貨 幣 發 行 局 的 運 作 情 況 , 並 加 強 公 眾 對 聯 繫 匯 率 的 信 心 。 自 從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推 行 以 來 , 總 結 餘 數 字 實 質 上 已 即 時 公 布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, 金 管 局 也 開 始 每 日 公 布 因 進 行 外 匯 交 易 而 引 起 總 結 餘 變 動 的 預 測 數 字 。 此 外 ,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 起 , 金 管 局 每 日 公 布 貨 幣 基 礎 及 其 組 成 部 分 的 數 字 , 貨 幣 發 行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記 錄 也 於 會 議 舉 行 後 六 星 期 內 公 布 。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起 , 金 管 局 每 月 公 布 貨 幣 發 行 局 帳 目 。

    九 月 初 , 金 管 局 宣 布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第 四 季 擴 大 貼 現 窗 操 作 和 推 出 定 期 回 購 協 議 , 以 應 付 貨 幣 市 場 因 憂 慮 電 腦 公 元 二 千 年 數 位 問 題 而 可 能 出 現 資 金 緊 絀 的 情 況 。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, 金 管 局 擴 大 貼 現 窗 的 操 作 , 暫 時 撤 銷 現 時 對 貼 現 窗 的 若 干 限 制 , 以 及 接 受 更 多 債 務 證 券 為 合 資 格 抵 押 品 , 使 持 牌 銀 行 可 透 過 貼 現 窗 獲 取 更 多 港 元 流 動 資 金 。 定 期 回 購 協 議 機 制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運 作 , 直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。 這 個 機 制 讓 持 牌 銀 行 可 按 已 知 價 格 , 預 先 向 金 管 局 借 取 港 元 流 動 資 金 , 應 付 年 底 的 需 要 。 這 些 措 施 的 設 計 已 盡 可 能 與 貨 幣 發 行 局 運 作 原 則 保 持 一 致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