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 元 債 務 市 場

    隨 着 本 港 經 濟 逐 漸 復 蘇 , 港 元 債 務 市 場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繼 續 增 長 。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底 , 未 償 還 港 元 債 務 工 具 總 額 達 4,163 億 元 , 較 一 九 九 八 年 年 底 的 3,901 億 元 增 加 6.7% , 相 當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33% 。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佔 市 場 的 24% , 其 餘 則 為 法 定 機 構 、 多 邊 組 織 、 本 地 私 營 機 構 及 認 可 機 構 發 行 的 債 務 工 具 , 包 括 可 轉 讓 存 款 證 、 債 券 、 浮 息 票 據 及 具 資 產 保 證 的 證 券 等 。

    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底 , 未 償 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總 額 為 1,019 億 元 , 較 一 九 九 八 年 年 底 的 975 億 元 略 為 增 加 44 億 元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期 間 , 金 管 局 並 無 發 行 新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。 作 為 加 強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的 部 分 措 施 ,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七 日 起 , 金 管 局 只 會 在 有 資 金 流 入 的 情 況 下 , 才 會 再 發 行 新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和 債 券 , 以 確 保 新 發 行 的 票 據 及 債 券 得 到 十 足 外 匯 儲 備 支 持 。 至 於 已 發 行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, 由 於 已 有 外 匯 儲 備 支 持 , 因 此 均 會 在 到 期 日 續 期 。 這 項 措 施 是 要 確 保 以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在 貼 現 窗 進 行 的 回 購 協 議 交 易 , 不 會 偏 離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的 規 則 。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,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通 過 , 金 管 局 可 根 據 現 有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發 行 新 的 票 據 及 債 券 。 發 行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活 動 遂 於 五 月 恢 復 ,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總 額 得 以 逐 漸 增 加 。 市 場 對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需 求 仍 然 殷 切 。 年 內 , 發 行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的 平 均 超 額 認 購 倍 數 約 為 2.9 倍 。 年 底 時 , 十 年 期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收 益 率 為 7.74% , 較 十 年 期 美 國 國 庫 債 券 收 益 率 高 出 約 130 個 基 點 。 年 內 ,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量 為 161 億 元 。

    私 營 機 構 在 本 港 的 發 債 活 動 仍 然 活 躍 , 主 要 因 為 本 地 私 營 機 構 及 認 可 機 構 增 加 發 行 債 券 。 一 九 九 九 年 發 行 的 港 元 債 券 涉 及 總 額 1,313 億 元 , 一 九 九 八 年 為 957 億 元 。 上 述 總 額 中 , 認 可 機 構 及 本 地 私 營 機 構 發 行 數 額 分 別 為 671 億 元 及 232 億 元 , 所 佔 比 率 分 別 為 51% 及 18% 。 多 邊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應 金 管 局 的 合 作 要 求 , 並 無 發 行 年 期 短 於 三 年 的 港 元 債 券 。 多 少 基 於 這 個 原 因 , 這 類 組 織 的 債 券 發 行 額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430 億 元 , 減 少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的 159 億 元 。 發 行 債 券 的 類 別 仍 以 定 息 票 據 為 主 , 佔 一 九 九 九 年 新 發 行 債 券 總 額 的 59% 。 新 發 行 債 券 的 年 期 亦 較 以 往 延 長 。 一 九 九 九 年 新 發 行 的 債 券 中 , 年 期 由 三 年 至 五 年 的 產 品 佔 43% , 較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27% 為 高 。

    本 地 債 務 市 場 蓬 勃 增 長 , 部 分 歸 功 於 政 府 的 推 動 以 及 供 求 情 況 持 續 改 善 。 一 九 九 零 年 推 出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計 劃 , 是 香 港 債 務 市 場 發 展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。 政 府 債 務 票 據 提 供 的 基 準 收 益 , 可 用 作 私 營 機 構 發 債 的 定 價 參 考 。 該 計 劃 從 最 初 每 星 期 發 行 一 次 91 日 期 票 據 開 始 , 逐 漸 擴 大 至 發 行 182 日 期 及 364 日 期 票 據 , 以 及 二 年 期 、 三 年 期 、 五 年 期 、 七 年 期 及 十 年 期 的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。 至 於 28 日 期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, 由 於 需 求 減 少 , 年 內 已 把 發 行 量 由 20 億 元 進 一 步 調 低 至 15 億 元 。

    為 增 加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在 第 二 市 場 的 流 動 性 , 金 管 局 已 制 定 有 效 的 市 場 莊 家 制 。 根 據 市 場 莊 家 制 , 獲 委 任 的 市 場 莊 家 須 在 貨 幣 市 場 正 常 交 易 時 間 為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雙 向 (買 賣) 報 價 。 鑑 於 市 場 莊 家 制 確 實 增 加 了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在 第 二 市 場 的 流 動 性 , 地 下 鐵 路 公 司 、 機 場 管 理 局 、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及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債 券 也 採 用 這 個 制 度 。 年 底 時 , 市 場 共 有 28 位 莊 家 。 市 場 莊 家 制 度 對 促 進 債 券 在 第 二 市 場 的 流 動 性 , 具 顯 著 成 效 。

    為 鼓 勵 私 營 機 構 在 本 港 發 行 優 質 票 據 及 債 券 , 當 局 豁 免 世 界 銀 行 、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等 十 間 多 邊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所 發 行 的 港 元 債 務 證 券 的 利 得 稅 。 為 推 動 本 地 債 務 市 場 的 發 展 ,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實 施 一 項 計 劃 , 准 許 在 香 港 發 行 的 合 資 格 債 務 證 券 的 利 息 收 入 和 買 賣 利 潤 , 享 有 相 當 於 利 得 稅 率 50% 的 優 惠 。

    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, 政 府 放 寬 私 營 機 構 債 券 利 息 收 入 可 享 利 得 稅 50% 優 惠 稅 率 的 最 低 面 值 規 定 , 由 50 萬 元 調 低 至 5 萬 元 。 這 項 措 施 使 有 關 規 定 與 現 行 適 用 於 指 定 公 營 機 構 所 發 債 券 的 規 定 一 致 , 令 公 營 和 私 營 機 構 債 務 發 行 者 更 能 公 平 競 爭 , 從 而 鼓 勵 更 多 本 地 機 構 發 行 債 券 及 增 加 市 場 的 活 躍 程 度 。

    當 局 亦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推 出 其 他 措 施 , 進 一 步 發 展 本 地 債 券 市 場 , 包 括 准 許 市 場 人 士 用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作 為 買 賣 期 貨 、 指 數 期 權 及 股 票 期 權 的 孖 展 抵 押 品 。 此 舉 可 促 進 市 場 多 方 面 使 用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, 提 高 定 息 債 券 市 場 的 流 動 性 , 以 及 有 助 減 低 系 統 風 險 。 另 一 項 措 施 是 讓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。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起 , 所 有 未 償 還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已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買 賣 。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上 市 買 賣 , 不 但 會 增 加 債 券 在 第 二 市 場 的 流 動 性 , 亦 可 將 投 資 者 基 礎 擴 大 至 散 戶 投 資 者 。 此 舉 亦 可 為 公 營 機 構 (如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、 地 下 鐵 路 公 司 、 機 場 管 理 局 和 九 廣 鐵 路 公 司) 及 私 營 機 構 債 券 的 上 市 鋪 路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