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 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

    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的 預 算 案 中 公 布 對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推 行 三 大 範 疇 的 改 革 , 其 中 包 括 成 立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督 導 委 員 會 , 就 香 港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進 行 研 究 , 並 提 交 具 體 的 改 善 建 議 。 研 究 的 目 標 是 要 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, 以 求 減 少 風 險 、 提 升 效 率 及 減 低 成 本 。 督 導 委 員 會 研 究 的 主 要 項 目 包 括 為 證 券 、 股 票 期 權 、 期 貨 及 其 他 在 交 易 所 進 行 的 買 賣 作 出 統 一 的 結 算 安 排 , 以 及 發 展 直 通 式 金 融 交 易 和 無 紙 化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。 督 導 委 員 會 已 於 十 月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交 有 關 具 體 工 作 及 執 行 時 間 表 的 建 議 。 政 府 會 與 業 界 通 力 合 作 , 並 會 按 需 要 透 過 監 管 及 立 法 措 施 盡 快 落 實 有 關 建 議 。

    金 管 局 與 銀 行 界 緊 密 合 作 , 務 求 令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更 趨 健 全 。 經 過 金 管 局 與 銀 行 業 過 去 幾 年 的 努 力 ,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成 功 轉 為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。 過 去 三 年 , 該 系 統 為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安 排 提 供 暢 順 和 高 效 率 的 結 算 服 務 。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屬 單 層 結 算 架 構 。 在 這 套 系 統 下 , 所 有 銀 行 均 在 金 管 局 設 有 結 算 戶 口 , 一 切 支 付 安 排 均 按 每 項 交 易 入 帳 方 式 即 時 結 算 , 在 金 管 局 結 算 戶 口 過 帳 。 銀 行 的 結 算 戶 口 不 得 透 支 , 但 銀 行 可 利 用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與 金 管 局 簽 訂 即 日 回 購 協 議 , 獲 取 即 日 流 動 資 金 。

    為 進 一 步 提 高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可 靠 程 度 , 金 管 局 在 九 龍 設 立 應 急 後 備 電 腦 中 心 。 該 中 心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開 始 運 作 。 金 管 局 又 利 用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功 能 , 把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服 務 由 債 務 證 券 交 易 擴 展 至 股 票 交 易 上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五 月 , 金 管 局 把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交 收 系 統 與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連 接 , 為 股 票 交 易 提 供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服 務 , 以 減 低 風 險 及 提 高 結 算 效 率 。

    為 加 快 處 理 由 本 港 銀 行 作 為 付 款 人 而 在 深 圳 存 兌 的 港 幣 支 票 , 金 管 局 及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深 圳 經 濟 特 區 分 行 簽 署 諒 解 備 忘 錄 , 設 立 港 幣 支 票 聯 合 結 算 機 制 。 這 項 聯 合 結 算 機 制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開 始 運 作 , 使 支 票 處 理 時 間 由 14 日 縮 短 至 2 日 。

    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設 立 , 由 金 管 局 負 責 管 理 , 為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提 供 結 算 和 託 管 服 務 。 這 項 服 務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擴 展 至 私 營 機 構 發 行 的 債 務 證 券 , 並 且 發 展 迅 速 。 目 前 ,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有 217 名 成 員 , 當 中 大 部 分 是 本 港 金 融 機 構 。 截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底 , 經 由 這 個 系 統 託 管 和 結 算 的 債 務 工 具 共 872 宗 , 總 值 達 2,330 億 元 。 這 個 系 統 除 接 受 港 元 債 務 工 具 外 , 也 接 受 外 幣 債 務 工 具 。 通 過 市 場 莊 家 制 度 ,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私 營 機 構 債 務 證 券 的 證 券 借 貸 計 劃 , 增 加 了 私 營 機 構 債 務 證 券 在 第 二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。

    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實 施 後 , 便 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聯 網 , 提 供 即 時 及 即 日 貨 銀 兩 訖 服 務 。 此 舉 符 合 國 際 的 最 佳 做 法 , 為 債 務 證 券 提 供 高 效 率 、 穩 健 及 無 風 險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。

    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二 月 ,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與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及 世 達 國 際 結 算 系 統 這 兩 個 全 球 最 大 國 際 結 算 系 統 聯 網 。 這 是 東 亞 地 區 首 次 與 國 際 結 算 系 統 聯 網 , 讓 海 外 投 資 者 與 交 易 商 易 於 進 入 港 元 債 務 市 場 。 金 管 局 繼 續 致 力 擴 展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與 區 內 其 他 中 央 證 券 託 管 機 構 的 雙 邊 聯 繫 , 以 促 進 債 務 證 券 的 跨 境 買 賣 及 投 資 , 並 減 低 結 算 風 險 。 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及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分 別 與 澳 洲 及 新 西 蘭 建 立 聯 繫 後 ,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與 南 韓 的 中 央 證 券 託 管 機 構 建 立 雙 邊 聯 繫 。

    金 管 局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為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安 排 一 項 100 億 元 的 債 券 發 行 計 劃 。 由 於 這 個 計 劃 的 債 券 是 通 過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市 場 莊 家 制 度 發 行 , 因 此 在 第 二 市 場 的 流 通 程 度 很 高 。

    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, 金 管 局 授 權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和 聯 交 所 期 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, 成 為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以 及 指 定 工 具 的 認 可 交 易 商 , 使 結 算 所 會 員 可 以 用 其 持 有 的 債 券 作 為 通 用 的 孖 展 抵 押 品 , 有 助 管 理 流 動 資 金 。

    為 了 讓 散 戶 投 資 者 參 與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的 投 資 , 金 管 局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把 總 值 341 億 元 的 57 批 未 償 還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。 此 舉 提 高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在 第 二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, 並 將 投 資 者 基 礎 擴 闊 至 散 戶 投 資 者 。 這 個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上 市 制 度 將 會 奠 下 基 礎 , 有 利 日 後 私 營 機 構 債 券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買 賣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