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 口 及 入 境 事 务

个 人 证 件

         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是 签 发 给 享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, 并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的 中 国 公 民 。 年 内 , 入 境 事 务 处 共 签 发 了 431 982 本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。

         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的 申 请 书 可 以 用 邮 递 方 式 或 亲 身 递 交 。 居 住 于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的 人 士 , 应 将 申 请 书 递 交 到 当 地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, 由 其 转 交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办 理 。 备 妥 的 护 照 会 送 回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, 以 便 发 予 申 请 人 。 年 内 , 入 境 事 务 处 共 收 到 423 048 份 申 请 书 , 包 括 11 390 份 海 外 申 请 。

         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采 用 电 脑 可 读 形 式 印 制 , 并 分 为 两 种 : 普 通 型 ( 32 页 ) 及 加 厚 型 ( 48 页 ) 。 16 岁 或 以 上 人 士 的 护 照 有 效 期 通 常 为 十 年 , 而 16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则 通 常 为 五 年 。

         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上 诉 委 员 会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成 立 , 负 责 处 理 被 拒 绝 签 发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人 士 所 提 出 的 上 诉 。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至 十 二 月 期 间 , 该 委 员 会 共 处 理 了 76 宗 上 诉 个 案 。

          截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底 为 止 , 已 有 56 个 国 家 答 应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待 遇 。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会 继 续 努 力 , 向 更 多 国 家 争 取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待 遇 。

          身 分 证 明 书 已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停 止 签 发 , 大 部 分 持 有 人 现 时 可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。 不 过 , 身 分 证 明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十 年 , 而 且 仍 为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, 直 至 其 有 效 期 届满 为 止 。 至 于 市 民 对 回 港 证 的 需 求 , 则 减 少 8.5% 。

          身 分 证 有 两 类 : 发 给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, 以 及 发 给 没 有 该 项 权 利 人 士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, 人 事 登 记 处 共 签 发 540 402 张 身 分 证 ; 其 中 293 219 张 是 发 给 新 抵 港 人 士 和 年 满 11 岁 或 18 岁 的 人 士 , 而 222 192 张 则 发 给 因 遗 失 或 损 坏 身 分 证 , 或 须 更 改 身 分 证 上 资 料 , 而 申 请 补 发 身 分 证 的 人 士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