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 业

外 地 劳 工

输 入 外 地 劳 工 来 港 就 业 的 一 般 政 策
          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管 制 外 地 劳 工 入 境 事 宜 。 外 籍 人 士 如 具 备 本 港 缺 乏 而 又 需 要 的 特 别 技 能 、 知 识 或 经 验 , 又 或 能 够 对 本 港 经 济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,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或 投 资 。

          入 境 事 务 处 灵 活 施 行 这 方 面 的 政 策 。 当 局 欢 迎 真 正 的 商 人 和 企 业 家 带 同 资 金 并 发 挥 其 专 业 技 能 来 港 开 业 。 符 合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士 、 技 术 人 员 、 行 政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, 只 须 办 理 最 基 本 的 入 境 手 续 , 便 可 获 准 来 港 。 年 内 , 逾 70 个 国 家 共 14 920 名 专 业 人 士 , 以 及 具 备 技 术 知 识 、 行 政 或 管 理 技 能 的 人 士 ,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。

          政 府 的 输 入 劳 工 政 策 遵 循 下 列 两 项 主 要 原 则 :

    1. 如 就 业 市 场 有 职 位 空 缺 , 雇 主 必 须 优 先 雇 用 本 地 工 人 ;
    2. 雇 主 如 确 实 无 法 在 本 地 聘 请 到 合 适 的 工 人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, 应 获 准 输 入 外 地 劳 工 。

          政 府 目 前 推 行 两 项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: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和 为 新 机 场 及 有 关 工 程 而 设 的 特 别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。

          当 局 于 一 九 九 六 年 二 月 一 日 开 始 推 行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, 并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检 讨 这 项 计 划 。 按 照 该 计 划 , 当 局 会 个 别 考 虑 每 宗 申 请 。 为 确 保 本 地 工 人 可 优 先 获 聘 , 雇 主 提 出 的 输 入 劳 工 申 请 , 须 先 符 合 三 项 条 件 , 才 会 提 交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批 核 。 这 些 条 件 是 : 在 报 章 刊 登 招 聘 广 告 ; 由 劳 工 处 安 排 为 期 6 星 期 的 就 业 选 配 (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, 包 括 为 工 人 提 供 特 别 设 计 的 再 培 训 课 程 ) ; 以 及 经 由 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审 核 。 年 内 , 政 府 共 批 出 2 162 个 签 证 / 入 境 许 可 证 。 这 项 计 划 自 开 始 推 行 ,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底 为 止 , 已 合 共 批 出 5 336 个 签 证 / 入 境 许 可 证 。 政 府 每 年 都 会 检 讨 这 项 计 划 。

         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零 年 五 月 推 行 新 机 场 及 有 关 工 程 特 别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, 以 协 助 本 港 如 期 完 成 新 机 场 和 各 项 有 关 工 程 。 这 项 计 划 设 有 17 000 名 输 入 劳 工 的 配 额 上 限 。 所 有 获 批 新 机 场 及 有 关 工 程 合 约 的 承 建 商 , 均 可 根 据 这 项 计 划 申 请 输 入 劳 工 。 为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的 权 益 , 所 有 申 请 均 须 符 合 一 些 基 本 规 定 。 这 些 规 定 包 括 : 申 请 输 入 劳 工 的 人 数 、 类 别 和 雇 用 期 ,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工 程 合 约 的 人 力 需 求 ; 外 地 劳 工 的 工 资 , 不 得 少 于 同 类 职 位 的 本 地 工 人 的 工 资 ; 雇 主 必 须 在 劳 工 处 进 行 为 期 4 星 期 的 公 开 招 聘 , 以 便 优 先 聘 请 本 地 工 人 ; 外 地 劳 工 只 可 直 接 受 雇 于 特 定 工 程 合 约 中 所 示 的 同 一 雇 主 , 直 至 雇 佣 合 约 的 期 限 届 满 , 并 只 准 担 任 有 关 合 约 所 订 明 的 工 作 。 随 着 新 的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六 日 啓 用 后 ,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, 仍 有 184 名 外 地 劳 工 在 本 港 工 作 , 协 助 完 成 有 关 项 目 的 余 下 及 扩 建 工 程 。

输 入 内 地 专 才 来 港 就 业
          输 入 内 地 专 才 试 验 计 划 于 一 九 九 四 年 三 月 实 施 , 配 额 上 限 为 1 000 人 。 该 计 划 容 许 输 入 在 内 地 36 所 重 点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毕 业 的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。 本 港 所 有 公 司 均 可 根 据 该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。 截 至 年 底 时 , 当 局 共 接 获 2 216 宗 申 请 , 其 中 602 宗 获 得 批 准 。 发 出 的 工 作 入 境 许 可 证 共 602 个 。 政 府 已 完 成 试 验 计 划 的 检 讨 , 发 现 配 额 的 使 用 率 偏 低 。 鉴 于 检 讨 的 结 果 , 当 局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该 形 式 的 试 验 计 划 。

外 籍 家 庭 佣 工
          输 入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条 件 是 : 佣 工 本 身 须 具 有 该 方 面 的 工 作 经 验 , 而 其 雇 主 必 须 是 香 港 的 真 正 居 民 、 可 以 为 佣 工 提 供 合 理 的 聘 用 条 件 , 包 括 薪 金 及 住 宿 安 排 , 并 且 愿 意 负 责 佣 工 在 本 港 的 生 活 费 , 以 及 把 他 们 送 返 原 居 国 家 的 费 用 。

          在 过 去 数 年 , 本 港 对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需 求 稳 定 上 升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, 在 本 港 工 作 的 这 类 家 庭 佣 工 有 180 604 名 , 较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170 971 名 增 加 5.6% ; 这 些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中 , 菲 律 宾 公 民 约 占 78%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