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 務 質 素 監 察

          一 九 九 七 年 進 行 警 隊 價 值 觀 內 部 諮 詢 後 , 服 務 質 素 監 察 部 於 年 內 進 行 了 類 似 的 諮 詢 , 以 找 出 克 服 障 礙 的 方 法 。

          年 內 , 警 隊 進 行 了 “ 顧 客 服 務 改 善 計 劃 ” , 通 過 在 各 警 署 進 行 改 建 工 程 和 改 善 提 供 服 務 的 程 序 ,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。 警 隊 也 制 定 了 策 略 , 匯 集 內 外 意 見 調 查 的 結 果 , 每 年 向 管 理 層 反 映 內 部 和 外 界 的 服 務 對 象 對 治 安 和 警 隊 表 現 等 問 題 的 意 見 。

投 訴 警 察
          投 訴 警 察 課 負 責 調 查 市 民 就 警 隊 人 員 的 處 事 方 式 及 行 為 而 作 出 的 所 有 投 訴 , 而 調 查 工 作 則 由 投 訴 警 方 獨 立 監 察 委 員 會 ﹙ 警 監 會 ﹚ 監 察 及 覆 檢 。 警 監 會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組 織 , 成 員 全 為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非 官 方 人 士 , 在 一 個 全 職 的 秘 書 處 協 助 下 運 作 , 以 確 保 所 有 投 訴 都 經 過 徹 底 及 公 正 的 調 查 。

          投 訴 警 察 課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共 接 獲 2 908 宗 投 訴 , 比 一 九 九 七 年 減 少 29 宗 , 減 幅 為 1%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接 獲 的 所 有 投 訴 中 , 超 過 98% 是 來 自 牽 涉 入 警 務 行 動 或 要 接 受 警 務 行 動 的 人 士 ; 而 大 部 分 是 有 關 疏 忽 職 守 、 警 務 人 員 的 行 為 或 態 度 的 投 訴 , 佔 所 有 投 訴 的 78% 。 投 訴 警 察 課 已 完 成 了 2 586 宗 投 訴 的 調 查 工 作 , 並 已 獲 警 監 會 批 簽 通 過 。 有 1 120 宗 投 訴 歸 入 “ 撤 回 ” 或 “ 無 法 追 查 ” 類 別 , 佔 總 數 的 43.3% 。 有 798 宗 循 簡 易 程 序 處 理 , 佔 總 數 30.9% 。 經 過 全 面 調 查 的 投 訴 , 其 中 證 明 屬 實 的 佔 16% 。 共 有 38 名 警 務 人 員 因 市 民 所 投 訴 的 有 關 罪 行 而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; 另 有 18 名 警 務 人 員 則 因 內 部 監 督 行 動 而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。

          該 課 也 負 責 向 警 隊 人 員 就 如 何 預 防 投 訴 作 出 建 議 , 年 內 為 員 佐 級 人 員 舉 辦 了 多 個 有 關 預 防 投 訴 的 講 座 及 座 談 會 。 該 課 諮 詢 過 警 監 會 後 , 已 推 行 了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, 進 一 步 增 強 現 有 投 訴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及 公 信 力 。 於 八 月 發 表 的 投 訴 警 察 課 服 務 承 諾 , 訂 出 市 民 在 作 出 投 訴 後 可 預 期 該 課 將 達 到 的 服 務 水 平 。

文 職 人 員
          警 隊 內 的 文 職 人 員 編 制 超 過 6 100 人 , 分 別 隸 屬 57 個 不 同 職 系 , 約 佔 警 隊 總 編 制 的 18% 。 文 職 人 員 在 總 部 及 各 部 門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, 肩 負 廣 泛 的 職 務 , 支 援 警 隊 的 行 動 。 雖 然 他 們 沒 有 直 接 參 與 防 止 及 偵 緝 罪 案 等 前 線 工 作 , 但 他 們 竭 誠 提 供 支 援 , 在 配 合 警 隊 達 到 精 益 求 精 的 目 標 上 貢 獻 良 多 。

訓 練
          為 協 助 各 級 人 員 以 最 高 效 率 、 成 效 及 經 濟 效 益 執 行 範 圍 廣 泛 的 警 務 工 作 , 警 察 訓 練 特 別 注 重 警 務 人 員 在 知 識 、 技 能 及 信 心 方 面 的 發 展 。 同 時 , 訓 練 的 重 點 是 建 立 一 套 以 客 為 本 的 培 訓 哲 學 , 培 養 好 學 精 神 , 讓 警 務 人 員 能 夠 充 分 發 展 和 提 升 他 們 的 專 業 能 力 。

          警 隊 運 用 本 身 的 資 源 , 策 劃 及 提 供 大 部 分 所 需 的 訓 練 項 目 ; 如 有 需 要 , 更 會 保 送 人 員 前 往 海 外 受 訓 。 新 招 募 的 警 員 及 督 察 須 在 黃 竹 坑 警 察 訓 練 學 校 分 別 接 受 27 周 和 36 周 的 住 宿 訓 練 課 程 。

          新 招 募 的 學 員 須 學 習 刑 事 法 、 警 務 及 法 庭 程 序 , 並 對 時 事 有 所 認 識 。 他 們 不 論 性 別 、 職 級 或 年 齡 , 均 須 接 受 槍 械 、 步 操 、 體 能 鍛 鍊 、 自 衞 術 、 急 救 、 游 泳 及 拯 溺 的 訓 練 , 並 須 達 到 指 定 標 準 。 他 們 也 須 接 受 危 機 策 略 訓 練 , 內 容 包 括 就 不 同 處 境 發 出 具 策 略 意 義 的 指 示 、 徒 手 和 槍 械 自 衞 術 , 以 及 遇 到 反 抗 時 應 採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。 同 時 他 們 也 需 在 受 訓 期 接 受 電 腦 能 力 測 試 , 以 配 合 警 隊 使 用 先 進 機 械 及 電 腦 設 備 的 現 代 化 發 展 。

         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, 共 有 3 700 名 人 員 參 加 擢 升 及 發 展 課 程 。 另 外 , 見 習 督 察 的 訓 練 課 程 也 正 進 行 有 系 統 的 檢 討 。

          在 職 管 理 訓 練 分 為 三 級 , 由 高 級 訓 練 課 負 責 提 供 , 包 括 為 在 其 職 級 已 服 務 四 年 的 督 察 、 剛 晉 升 的 總 督 察 及 警 司 而 設 。

          槍 械 訓 練 科 負 責 提 供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槍 械 及 戰 術 訓 練 , 重 點 是 每 年 舉 辦 的 手 槍 射 擊 課 程 。 該 課 程 的 水 平 已 逐 步 提 高 ,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起 , 參 加 者 須 達 到 75% 的 命 中 率 才 算 及 格 。

          偵 緝 訓 練 學 校 開 辦 一 系 列 課 程 , 教 授 警 務 人 員 調 查 嚴 重 罪 行 、 色 情 、 賭 博 及 危 險 藥 物 案 件 所 需 的 知 識 及 技 能 。

          警 察 駕 駛 學 校 每 年 約 為 1 800 名 警 務 人 員 提 供 訓 練 , 培 訓 重 點 是 防 禦 性 駕 駛 技 術 。 該 校 設 有 獨 立 的 駕 駛 考 試 及 測 試 組 , 以 維 持 水 平 。 所 有 持 警 察 車 輛 牌 照 的 人 員 均 須 定 期 重 新 接 受 駕 駛 測 試 。

          輔 警 訓 練 科 負 責 為 輔 警 提 供 訓 練 , 當 中 包 括 輔 警 學 員 課 程 、 周 年 集 訓 營 、 擢 升 訓 練 課 程 , 以 及 在 職 、 法 律 及 警 務 程 序 等 訓 練 。

招 募
          警 隊 年 內 共 收 到 4 073 份 投 考 督 察 的 申 請 , 一 九 九 七 年 則 有 2 796 份 申 請 。 有 143 名 申 請 人 獲 聘 為 督 察 , 而 另 有 36 人 則 從 內 部 擢 升 。 招 募 警 員 的 工 作 成 績 仍 然 理 想 , 共 收 到 15 583 份 投 考 申 請 , 最 後 取 錄 了 1 477 人 。

嘉 獎
          隨 著 香 港 回 歸 中 國 , 一 個 新 的 勳 章 與 嘉 獎 制 度 也 告 設 立 。 一 名 警 隊 人 員 獲 頒 銅 紫 荊 星 章 , 另 一 名 人 員 獲 得 行 政 長 官 公 共 服 務 獎 狀 。 此 外 , 一 名 人 員 獲 頒 香 港 警 察 卓 越 獎 章 , 而 獲 頒 香 港 警 察 榮 譽 獎 章 的 人 員 共 有 21 名 。 為 表 揚 人 員 多 年 來 盡 忠 職 守 , 有 929 名 人 員 在 連 續 服 務 18 年 後 , 獲 頒 香 港 警 察 長 期 服 務 獎 章 ; 640 名 人 員 在 服 務 滿 25 年 後 , 獲 頒 加 敘 單 條 勳 扣 ; 249 名 人 員 在 服 務 滿 30 年 後 , 獲 頒 加 敘 雙 條 勳 扣 ; 358 名 人 員 於 服 務 滿 33 年 後 , 獲 頒 加 敘 三 條 勳 扣 。 文 職 人 員 方 面 , 有 116 人 獲 頒 長 期 優 良 服 務 獎 狀 , 30 名 人 員 獲 得 長 期 服 務 公 費 旅 行 獎 勵 。

晉 升
          警 務 人 員 的 晉 升 機 會 保 持 穩 定 。 年 內 , 有 31 名 人 員 獲 擢 升 至 高 級 警 司 或 以 上 職 階 , 11 名 總 督 察 升 為 警 司 , 19 名 高 級 督 察 升 為 總 督 察 , 12 名 警 署 警 長 升 為 督 察 , 58 名 警 長 升 為 警 署 警 長 , 304 名 警 員 升 為 警 長 。 文 職 人 員 方 面 , 有 33 名 一 般 職 系 人 員 和 19 名 部 門 職 系 人 員 獲 晉 升 。

          年 內 , 約 有 246 名 紀 律 人 員 退 役 , 其 中 15 名 因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而 被 辭 退 、 219 名 辭 職 、 21 名 調 往 其 他 部 門 , 23 名 被 撤 職 或 終 止 服 務 。 文 職 人 員 方 面 , 也 有 326 名 一 般 職 系 及 99 名 部 門 職 系 人 員 因 各 種 理 由 而 離 開 警 隊 。

福 利
          人 事 服 務 科 為 警 隊 成 員 及 其 家 屬 提 供 廣 泛 的 支 援 服 務 , 包 括 個 人 及 家 庭 福 利 、 心 理 輔 導 、 退 休 支 援 、 康 體 活 動 及 設 施 、 膳 食 , 部 門 宿 舍 的 分 配 和 維 修 等 。 這 些 服 務 部 分 支 出 由 警 察 福 利 基 金 承 擔 , 基 金 的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公 眾 捐 款 。

          年 內 , 該 科 福 利 主 任 進 行 了 4 548 次 面 談 , 往 醫 院 或 住 所 探 訪 患 病 或 受 傷 的 人 員 7 400 次 。 並 推 行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計 劃 , 改 善 人 員 的 家 庭 生 活 質 素 。

          心 理 服 務 課 為 警 務 人 員 及 其 直 系 親 屬 提 供 心 理 輔 導 。 因 應 心 理 服 務 需 求 的 增 加 , 該 課 於 十 月 增 聘 了 兩 名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, 並 會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初 再 增 設 一 個 職 位 。 增 加 人 手 後 該 課 總 共 會 有 一 名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及 五 位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, 並 會 在 九 龍 開 設 全 日 運 作 的 辦 事 處 , 以 方 便 有 需 要 人 士 使 用 該 項 服 務 , 以 及 推 行 計 劃 , 為 各 級 人 員 提 供 更 多 紓 緩 壓 力 的 訓 練 和 教 育 。

          警 察 膳 食 組 年 內 進 行 了 大 規 模 的 檢 討 , 大 部 分 的 食 物 處 理 工 作 已 外 發 給 私 人 承 辦 商 負 責 。 因 此 , 現 時 膳 食 組 的 主 要 職 務 是 監 督 在 各 警 察 食 堂 引 進 最 新 的 膳 食 供 應 方 法 , 以 及 經 常 督 導 食 堂 承 辦 商 , 確 保 維 持 最 佳 的 衞 生 情 況 。 膳 食 組 會 繼 續 為 參 與 大 規 模 人 群 控 制 及 緊 急 職 務 的 人 員 提 供 膳 食 。

警 察 宿 舍
          警 察 宿 舍 組 分 配 及 管 理 約 11 622 個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宿 舍 及 647 個 督 察 級 人 員 宿 舍 。

          年 內 , 當 局 公 布 了 一 項 加 快 進 行 的 大 型 重 建 計 劃 , 將 位 於 五 個 地 點 約 3 000 個 舊 式 宿 舍 拆 卸 , 並 在 主 要 位 於 九 龍 的 四 個 地 點 興 建 新 式 宿 舍 單 位 。 該 些 單 位 可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落 成 入 伙 , 屆 時 可 將 宿 舍 現 址 交 還 政 府 重 新 發 展 。

          為 使 更 多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可 擁 有 自 己 的 居 所 , 當 局 於 年 底 推 行 一 個 試 驗 計 劃 , 額 外 撥 出 218 個 自 置 居 作 資 助 計 劃 的 配 額 給 警 隊 , 以 分 配 給 合 資 格 的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。

香 港 輔 助 警 察 隊
          香 港 輔 助 警 察 隊 由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志 願 人 士 組 成 , 早 於 一 九 一 四 年 成 立 , 擁 有 悠 久 而 光 輝 的 歷 史 。 年 底 時 輔 警 的 實 際 人 數 為 5 454 人 。

          輔 警 以 往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提 供 訓 練 有 素 的 後 備 人 手 , 執 行 內 部 保 安 工 作 和 應 付 緊 急 事 故 。 此 外 , 輔 警 也 參 與 節 日 及 大 型 公 眾 活 動 的 人 群 管 理 。 七 十 年 代 初 期 , 鑑 於 市 民 對 治 安 惡 化 表 示 不 滿 , 而 警 隊 又 難 以 維 持 足 夠 的 正 規 人 手 , 香 港 輔 助 警 察 隊 因 而 加 強 其 角 色 , 協 助 正 規 警 員 執 行 “ 看 守 及 監 視 ” 的 工 作 , 職 務 包 括 防 止 罪 案 、 人 群 管 理 、 交 通 管 制 、 行 動 職 務 、 通 訊 及 警 民 關 係 。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, 輔 警 每 日 的 平 均 出 勤 人 數 為 538 名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