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 會 保 障

         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是 以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﹙ 綜 援 ﹚ 計 劃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為 主 , 輔 之 以 三 個 意 外 賠 償 計 劃 , 分 別 為 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、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和 緊 急 救 濟 。

          綜 援 計 劃 是 一 個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過 經 濟 狀 況 調 查 但 無 須 供 款 的 現 金 援 助 計 劃 , 目 的 是 幫 助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人 士 或 家 庭 應 付 生 活 上 的 基 本 和 特 別 需 要 。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香 港 居 民 並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的 規 定 。 此 外 , 年 齡 介 乎 15 至 59 歲 的 申 請 人 , 如 屬 身 體 健 康 正 常 的 失 業 人 士 , 須 向 勞 工 處 登 記 求 職 , 積 極 找 尋 工 作 。 援 助 金 額 大 致 可 分 三 類 : 標 準 金 額 、 補 助 金 及 特 別 津 貼 。 已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達 三 年 的 受 助 長 者 , 如 選 擇 到 廣 東 省 養 老 , 可 繼 續 領 取 每 月 發 放 的 綜 援 標 準 金 額 以 及 每 年 發 放 一 次 的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。

          綜 援 金 額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經 濟 資 源 及 需 要 而 釐 定 。 申 請 人 的 收 入 與 整 體 需 要 ﹙ 依 據 規 定 的 水 平 計 算 ﹚ 的 差 額 , 即 為 可 獲 發 放 的 綜 援 金 額 。 因 應 通 脹 , 標 準 金 額 和 其 他 各 項 有 關 的 援 助 金 ,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調 高 了 4.8% 。 同 時 ,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起 , 綜 援 受 助 老 人 的 每 月 援 助 金 額 也 實 質 增 加 了 398 元 。

          年 底 時 , 綜 援 個 案 有 231 800 宗 , 而 一 九 九 七 年 則 有 188 800 宗 。 年 內 , 綜 援 金 的 支 出 共 達 110.8 億 元 , 較 上 一 年 增 加 26.9% 。

          申 請 人 無 須 供 款 的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, 為 沒 有 領 取 綜 援 的 嚴 重 傷 殘 人 士 和 老 人 提 供 劃 一 金 額 的 津 貼 , 幫 助 他 們 應 付 因 傷 殘 或 年 老 而 引 致 的 特 別 需 要 。

          這 項 計 劃 發 放 下 列 四 類 津 貼 :

    • 普 通 傷 殘 津 貼 —— 發 給 嚴 重 傷 殘 人 士 。 廣 義 來 說 , 這 些 人 士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達 100% , 或 聽 覺 嚴 重 受 損 。
    • 高 額 傷 殘 津 貼 —— 發 給 嚴 重 傷 殘 人 士 。 這 些 人 士 需 要 他 人 經 常 照 顧 其 日 常 生 活 , 但 沒 有 接 受 政 府 或 受 資 助 機 構 或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療 機 構 的 照 顧 。
    • 普 通 高 齡 津 貼 —— 發 給 年 齡 介 乎 65 至 69 歲 , 入 息 和 資 產 並 未 超 出 規 定 限 額 的 人 士 。
    • 高 額 高 齡 津 貼 —— 發 給 年 齡 在 70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。

          傷 殘 津 貼 和 高 齡 津 貼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因 應 通 脹 調 高 了 4.8% 。

          年 底 時 , 領 取 公 共 福 利 金 的 人 士 共 有 526 200 名 , 一 九 九 七 年 底 時 則 有 520 600 名 。 年 內 , 公 共 福 利 金 總 開 支 達 46 億 元 , 較 上 一 年 增 加 7% 。

          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, 旨 在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予 在 暴 力 罪 行 或 執 法 行 動 中 受 害 的 人 士 或 死 者 的 遺 屬 。 申 請 人 無 須 接 受 經 濟 狀 況 調 查 。

          申 請 人 有 權 循 其 他 途 徑 就 同 一 事 件 索 償 。 如 索 償 成 功 , 則 須 退 還 這 項 計 劃 所 發 給 的 賠 償 金 或 其 他 賠 償 , 兩 者 以 款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。

          年 內 , 共 有 604 宗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, 賠 償 金 額 達 1,820 萬 元 ,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賠 償 金 額 為 1,470 萬 元 。

         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, 為 在 交 通 意 外 中 受 傷 的 人 士 或 死 者 的 遺 屬 提 供 現 金 援 助 , 申 請 人 無 須 接 受 經 濟 狀 況 調 查 。 援 助 金 只 按 傷 亡 情 況 支 付 , 至 於 財 物 上 的 損 失 , 則 不 作 補 償 。

          申 請 人 有 權 循 其 他 途 徑 就 同 一 宗 交 通 意 外 索 償 。 如 申 請 人 索 償 成 功 , 則 須 退 還 這 項 計 劃 所 發 給 的 援 助 金 或 其 他 賠 償 , 兩 者 以 款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。

          年 內 獲 批 准 的 援 助 金 總 額 達 1.648 億 元 , 一 九 九 七 年 則 為 1.3 億 元 。

          遇 有 天 災 或 其 他 災 禍 時 ,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為 災 民 提 供 緊 急 救 濟 , 包 括 供 應 熱 飯 、 乾 糧 和 其 他 必 需 品 。 此 外 , 並 由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撥 出 補 助 金 , 援 助 災 禍 中 的 受 害 人 或 其 遺 屬 。 年 內 , 社 會 福 利 署 為 55 宗 事 件 向 合 共 1 366 名 受 害 人 提 供 緊 急 救 濟 服 務 。

          根 據 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、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和 從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所 發 放 的 各 項 補 助 金 , 已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隨 生 活 費 用 增 加 而 予 以 調 高 。

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
          社 會 保 障 上 訴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獨 立 組 織 , 負 責 處 理 對 於 社 會 福 利 署 就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、 公 共 福 利 金 及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所 作 的 決 定 的 上 訴 。 年 內 , 該 委 員 會 共 聆 訊 上 訴 74 宗 , 其 中 21 宗 為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個 案 , 52 宗 涉 及 公 共 福 利 金 , 而 與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有 關 的 上 訴 則 有 一 宗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