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就业

  劳工处辖下的港外就业组,执行《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
合约条例》,以保障受外地雇主所聘,前往外地工作的本地
雇员的权益。所有体力劳动雇员或月薪不超过两万元的非体
力劳动雇员的雇佣合约,均须由劳工处处长核签。年内,劳
工处核签的合约共 4份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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