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《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 》的委员会成 员,海事处有责任确保抵港的外来商船,符合各条国际安全 和环境保护公约的规定。为着履行这方面的职责,该处验船 主任负责抽样检查这些船舶。 一九九七年内,海事处对抵港的外来商船所进行的港口 国监督检查,共达 501次 。 受检查的船舶,约占抵港船舶 总数的 11%。海事处发现其中约 38.32% 的船舶有欠妥的地 方,须经纠正才可以离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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