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市规划条例》的检讨工作
《城市规划条例》最先在一九三九年制定,其内容大致
上一直维持不变。由于香港的社会、经济及政治环境日趋复
杂,当局认为有需要重新研究本港社会的需要,并对条例作
出所需的修订,以切合现时及预期未来可能出现的需要。
当局在一九九一年发表了《城市规划条例》全面检讨谘
询文件,征询公众意见。当局同时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,
研究补偿与征值这些复杂及具争议性的问题。所收到市民对
谘询文件的意见,以及特别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,为政府拟
订改善规划制度的建议,提供了重要的资料。
鉴于所涉及的建议很多,而且相当复杂,当局决定草拟
一条新的规划法例,以取代现有的条例。《城市规划条例草
案》其后以白纸条例草案的形式,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公布,
征询市民的意见,谘询期至一九九六年底为止。当局接获市
民各种不同的意见,在某些问题上,意见颇为分歧。因此,
当局认为审慎的做法是推行临时措施,以待进一步研究与全
面修订法例有关的各个问题,例如缩短现行的法定规划程序
──这是谘询期间得到市民广泛支持的其中一项修订建议。
当局会于一九九八年初 , 把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
议;草案建议施行法定期限为期 9个月,其间会考虑有关的
反对个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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