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地勞工
入境事務處負責管制外地勞工入境事宜。外籍
人士如具備本港缺乏而又需要的特別技能、知識或
經驗,又或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,可獲准
來港工作或投資。
入境事務處靈活施行這方面的政策。當局歡迎
真正的商人和企業家帶同資金並發揮其專業技能來
港開業。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士、技術人員、行政人
員和管理人員,只須辦理最基本的入境手續,便可
獲准來港 。年內,逾 50個國家共16 561名專業人
士,以及具備技術知識、行政或管理技能的人士,
獲准來港就業。
政府的輸入勞工政策遵循下列兩項主要原則:
(1) 如就業市場有職位空缺,僱主必須優先僱
用本地工人;
(2) 僱主如確實無法在本地聘請到合適的工人
填補職位空缺,應獲准輸入外地勞工。
政府目前推行兩項輸入勞工計劃,分別是補充
勞工計劃和為新機場及有關工程而設的特別輸入勞
工計劃。
補充勞工計劃 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開始推
行。按照這項計劃,當局會個別考慮每宗申請。為
確保本地工人可優先獲聘,僱主提出的輸入勞工申
請,須先符合 3項條件,才會提交教育統籌局局長
批核。這些條件是:在報章刊登招聘廣告;由勞工
處安排為期兩個月的就業選配 (在可能的情況下,
包括為工人提供特別設計的再培訓課程 );以及經
由勞工顧問委員會審核。年內,政府共批出 2 893
個簽證。自這項計劃開始推行,至一九九七年十二
月底為止,政府合共批出 3 174份簽證申請。政府
現正檢討這項計劃。
政府在一九九零年五月推行新機場及有關工程
特別輸入勞工計劃,以協助本港如期完成新機場和
各項有關工程。這項計劃並設有17 000名輸入勞工
的配額上限。所有獲批新機場及有關工程合約的承
建商,均可根據這項計劃申請輸入勞工。為保障本
地工人的權益,每份申請均須符合多項基本規定。
這些規定包括:申請輸入勞工的人數、類別和僱用
期,必須符合有關工程合約的人力需求;外地勞工
的工資,不得少於同類職位的本地工人的工資;僱
主必須在勞工處進行為期4周的公開招聘 ,以便優
先聘用本地工人;外地勞工只可直接受僱於特定工
程合約中所示的同一僱主,直至僱傭合約的期限屆
滿,並只准擔任有關合約所訂明的工作。在一九九
七年十二月,共有 3 990名外地勞工在本港工作,
約佔工程所聘用工人總數的 14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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