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權

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版權制度,與國際沿用的標準和準則
一致。香港保護一切文學、戲劇、音樂及藝術作品、已發表
版本、聲音紀錄、影片、廣播、有線傳播節目,以及表演者
的表演。在新的《版權法例》下,版權擁有人及表演者的經
濟權利獲擴大至包括透過互聯網或同類數碼式環境向公眾播
放的版權作品及表演。根據某些條款,平行進口物品也會被
追究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。《版權條例》又引入科技條文,
訂明任何人如從事某類物品的買賣,買賣一些為規避防止複
製的保護措施而設計的裝置,又或干擾電子形式的權利管理
資料 , 須負上民事法律責任。特殊的版權例外情況是允許
的,只要不會牴觸作品或表演的正常使用,或不合理地損害
這些作品或表演的權利擁有人的合法權益。此外,作者的署
名及完整的 "精神權利" 也受到保護。

    在民事及刑事補救方面,本港已修訂方便舉證的條文,
確保依賴法定版權推定的審訊更容易運用。至於民事個案,
則海關會繼續採取邊境措施 。 刑事案的罰款額已經增加一
倍:售賣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最高刑罰是罰款 5萬元﹙按每件
複製品計﹚ 及監禁 4 年。此外,海關人員獲授額外權力,
如懷疑某物品為侵犯版權的複製品 , 可把該物品扣押。此
外,有關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的諮詢文件亦已發表,該條
例草案旨在制訂一套光碟製造商的強制性註冊制度,並規定
這些光碟必須永久標上製造商代碼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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