瀕危物種的貿易
凡在本港進口、輸出或管有瀕臨絕種動植物,均受《動
植物﹙瀕危物種保護﹚條例》所規管。該條例旨在執行《瀕
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》的規定。當局簽發許可證的
政策,是要嚴格遵循上述公約的原則,禁止進口或輸出高度
瀕危的野生動植物種作商業用途;至於瀕危程度較低的動植
物種,則須遵守簽證規定,始可進行買賣。
上述條例由漁農處負責實施,並由該處及香港海關共同
執行。有關人員在各入境站、街市、商店和食肆進行檢查。
當局會對所有涉嫌違例事項進行調查,如有證據顯示觸犯上
述條例,會對違例者作出檢控。該條例規定的最高刑罰為罰
款 500 萬元及監禁兩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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