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務管制

  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推行法定管制措施,根據《業主
與租客 (綜合)條例 》,大部分住宅租客均可獲得租住權保
障。而戰前住宅處所,以及在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前建成
的戰後住宅處所( 但對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或該日之後新簽
訂的租約,以及在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的應課差餉租值達 3
萬元或以上的處所租賃,均不適用 )的租金,也受到管制。
其他住宅租賃均可獲租住權保障,但有關租客須願意繳交市
值租金。

    有關條例本來容許 受管制租金逐步增加 至市值租金水
平,以便在一九九六年底前撤銷租金管制,但前立法局在一
九九六年十二月通過決議,延長租金管制兩年、把批准租金
水平由市值租金的九成降低至八成,以及把最高加租幅度由
三成降低至兩成。租金管制將會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
日之後逐步撤銷,而有關保障租住權的條文則於租金管制撤
銷後,繼續適用。除租客自動遷出外,業主如要收回處所,
必須根據指定理由,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,獲頒發收樓令
後方可收回。法例規定任何人如侵擾受保障的租客,以期迫
令租客遷出,便會受到處罰。不過,也有條文規定租客可在
獲得補償的情況下,與業主達成協議,放棄受保障的租賃。

   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執行《業主與租客(綜合)條例》,
並印備說明小冊,以協助市民瞭解該條例賦予業主與租客的
權利和義務。該署並提供諮詢及調解服務,以解決因租務管
制而引起的種種實際問題 。 該署的租務主任並於民政事務
處,為市民解答有關租務的問題。

    當局在全面檢討《業主與租客( 綜合 )條例》時,打算
加重侵擾及非法迫遷的刑罰,以收阻嚇之用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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