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保障


  社會保障的目的,是協助社會上需要經濟或物
質援助的人士應付基本和特別需要。政府透過由社
會福利署推行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制度,達至上述
目標。這個制度主要包括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
公共福利金計劃,另由 3 個計劃提供補充 ,分別
為: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、交通意外傷亡援助
計劃和緊急救濟。

 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目的,是希望將貧困
人士和貧困家庭的入息,提高至足以應付基本和特
別需要的水平。該計劃規定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狀
況調查,才可領取援助。這項計劃訂定一系列的每
月標準金額,以應付不同類別受助人的基本需要。
單身人士的標準金額由每月 1,720元至 4,455元不
等,家庭成員則由每月 1,535元至 4,115元 。 此
外,還會按受助人的特別需要而發放特別津貼,例
如:租金、教育費、醫生建議的膳食、眼鏡、假牙
及殮葬費等。連續接受援助12個月的人士,每年可
另外領取長期個案補助金,以支付更換舊家庭用品
及耐用品的開支,金額視乎家庭成員的多少而定,
由 1,530元至 4,305元不等。考慮到單親家長獨力
養育子女所面對的特別困難 , 單親家長每月會獲
245元的補助金。為鼓勵受助人自食其力 ,在計算
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額時 , 可豁免申請人部分入
息,入息豁免限額最高為1,720元 。至於找到全職
工作的某幾類受助人 (老人、弱能人士及須照顧家
庭人士),他們的首月入息也可獲豁免計算。 一九
九七年四月時,標準金額和其他各項有關的援助金
因應通脹,調高了6.5%。

  年底時 ,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個案有 188 800
宗,一九九六年則有 159 100宗。接受援助者大部
分為老人及健康欠佳者。年內,綜合社會保障援助
金的支出共達 87.3億元,較上一年增加 35.3%。

  公共福利金計劃包括傷殘津貼及高齡津貼。這
項計劃為協助嚴重傷殘人士應付特別需要,和為不
合資格領取綜援金的老人,提供劃一的津貼。

 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嚴重傷殘人士,如在提出
申請前已居於本港滿一年 , 無須經過經濟狀況調
查,即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。普通傷殘津貼額為每
月 1,200元。所有需要他人經常照料的嚴重傷殘人
士,若非正在接受政府或補助機構或醫院管理局轄
下醫療機構的照顧,均可獲發每月 2,400元的高額
傷殘津貼。

  年屆 70 歲或以上的老人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
查,即可領取每月 675元的高額高齡津貼。年齡介
乎 65 至 69 歲的申請人,必須申報入息,聲明其
收入和資產並未超過規定限額 , 才可領取每月金
額 595元的普通高齡津貼。申請高齡津貼的人士,
在 60 歲以後 ,必須在本港最少住滿5年,才有資
格受惠。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因
應通脹調高了6.5%。

  年底時,領取公共福利金的人士共有 520 600
名,一九九六年底時則有 503 800名。年內,公共
福利金總開支達 42.6億元,較上一年增加 9.2%。

 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,旨在提供現金援助
給暴力罪行受害人,或因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
用武器以致受傷的人士( 如受害者不幸死亡,則其
遺屬獲得賠償 )。這項計劃的申請人無須接受經濟
狀況調查。

  申請人根據這項計劃領取賠償金後,仍有權循
其他途徑就同一事件索償。索償成功的申請人,須
退還這項計劃所發給的賠償金或其他賠償,兩者以
款額較少者為準。

  年內 ,共有 608 宗申請獲得批准,賠償金額
達 1,470 萬元, 一九九六年的賠償金額為 1,110
萬元。

   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為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
人士或死者的遺屬提供現金援助,申請人無須接受
經濟狀況調查。這項計劃由社會福利署署長負責管
理,而署長會諮詢有關的諮詢委員會的意見。社會
福利署只按傷亡情況支付援助金,至於財物上的損
失,則不作補償。

  申請人根據這項計劃領取援助金後,仍有權循
其他途徑就同一宗交通意外索償。如申請人索償成
功 , 則須退還這項計劃所發給的援助金或其他賠
償,兩者以款額較少者為準。

  年內獲批准的申請,總額達 1.3億元,一九九
六年則為 1.255億元。

  遇有天災或其他災禍時,社會福利署會給予災
民緊急救濟 , 供應熱飯、乾糧和其他必需的救濟
品。此外,並由緊急救援基金撥出補助金,給予不
幸受傷或死亡的災民或其遺屬,以濟燃眉之急。年
內 ,社會福利署為 70 宗事件向合共 1 251 名災
民提供緊急救濟服務。

  根據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、交通意外傷亡
援助計劃和從緊急救援基金撥出的援助金額,已於
九月隨生活費用增加而予調高。

 

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