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與執法
一九九七年三月,當局修訂《危險藥物條例》,對利用
青少年販毒的成年人處以更重刑罰。此舉不但向毒販,而且
也向市民大眾發出清楚的信息:利用青少年販毒是嚴重的罪
行。
五月,《一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
神藥物公約》 ( 簡稱"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公約" ) 延伸至適
用於香港 。六月,《 販毒(追討得益)條例》把一九八八年
聯合國公約的締約國列為指定國家和地區,使到這些國家和
地區所發出的販毒得益沒收令可以在港執行。同月,當局修
訂《化學品管制條例》,把附表 1和 2所列 17 種化學品的
鹽納入付運發牌管制之列,以符合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公約的
規定。七月,旨在處理海上毒品罪行的 《1994 年危險藥物
( 修訂 )( 第2號 )條例 》正式生效,讓執法機構可以執行
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公約的有關條文。
年內,當局檢討了《有毒癮者戒毒及康復條例》,以期
更新條例內容,配合非政府機構所提供的戒毒治療和康復服
務。
年內,當局在本港和海外雷厲執法,成功檢獲大量毒品
和拘捕大批不法之徒 。 香港警務處和香港海關合共檢獲約
170 公斤海洛英、1 133公斤大麻、72 公斤甲基安非他明、
32 公斤可卡因和大量各類麻醉品、 鎮痛劑和鎮靜劑,並拘
捕 12 483 名觸犯各類毒品罪行的人。此外,當局又與海外
執法機構採取聯合行動,瓦解多個國際販毒集團,並在本地
和海外搜獲大批危險藥物和拘捕多名販毒頭子。
自製定《販毒﹙追討得益﹚條例》以來,至一九九七年
底,被下令沒收的財物總值 3.23億元,約有 2.16億元已繳
付政府,另有 1.69 億元的財物則仍被當局扣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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