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間大專院校均按所屬條例規定 , 設有本身的管理架 構 。 各間院校都有一個管理組織 (稱為 "校董會" ) 和一 個負責規管學術事務的組織 (稱為 "教務委員會" 或 "教務 會"),而部分院校更有 3個組織:管理組織、行政組織和處 理學術事務的組織。 有關條例 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各個校董會 的主 席,以及指定數目的成員 , 這可確保校董會的成員組合均 衡,包括工商界和學術界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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