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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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16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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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

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, 除 就 防 止 和 減 少 罪 案 的 措 施 提 供 意 見 和 建 議 外 , 更 負 責 統 籌 滅 罪 工 作 和 監 察 滅 罪 的 成 效 。

年 內 , 委 員 會 繼 續 監 察 本 港 的 治 安 情 況 , 包 括 各 類 商 業 罪 案 的 趨 勢 。 此 外 , 針 對 目 前 的 治 安 情 況 , 委 員 會 推 出 了 一 項 宣 傳 運 動 , 集 中 傳 達 防 盜 和 防 騙 信 息 。

委 員 會 亦 就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和 高 危 家 庭 的 現 有 支 援 服 務 進 行 討 論 , 探 討 如 何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。

懲 教 署 引 入 一 項 罪 犯 風 險 與 更 生 需 要 評 估 及 管 理 程 序 , 委 員 會 對 此 表 示 歡 迎 。 該 程 序 有 助 識 別 有 較 高 羈 管 和 再 犯 罪 風 險 的 囚 犯 ,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切 合 所 需 的 更 新 計 劃 。 委 員 會 亦 知 悉 , 懲 教 署 通 過 策 略 性 宣 傳 計 劃 , 成 功 推 動 公 眾 支 持 更 生 罪 犯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。

在 青 少 年 罪 犯 方 面 , 委 員 會 不 時 檢 討 用 以 代 替 檢 控 青 少 年 罪 犯 的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的 進 展 。

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就 政 府 的 禁 毒 政 策 進 行 檢 討 。 雖 然 濫 用 藥 物 者 總 數 和 濫 用 藥 物 青 少 年 人 數 皆 有 下 降 趨 勢 , 但 委 員 會 對 青 少 年 濫 用 精 神 藥 物 的 問 題 表 示 關 注 , 並 建 議 當 局 應 採 取 及 早 預 防 的 策 略 , 務 求 根 治 毒 品 問 題 。

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繼 續 在 撲 滅 罪 行 方 面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。 除 監 察 區 內 治 安 情 況 和 反 映 區 內 市 民 關 注 的 治 安 問 題 外 ,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還 在 區 內 推 行 撲 滅 罪 行 宣 傳 活 動 , 協 助 提 高 社 區 的 防 止 罪 案 意 識 , 鼓 勵 市 民 積 極 參 與 滅 罪 工 作 。

為 了 加 強 彼 此 的 緊 密 聯 繫 ,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和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經 常 就 他 們 討 論 的 各 種 事 項 交 流 意 見 。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委 員 更 輪 流 參 加 各 個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和 活 動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, 各 分 區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出 席 由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主 辦 的 撲 滅 罪 行 聯 席 會 議 。 該 會 議 提 供 有 用 的 平 台 , 讓 與 會 者 討 論 市 民 關 注 的 罪 案 問 題 , 並 就 滅 罪 措 施 交 換 意 見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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