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
土 地、公 共 工 程 和 公 用 事 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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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力 供 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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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供 電 給 香 港 島 及 鄰 近 的 鴨 脷 洲 和 南 丫 島;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則 供 電 給 九 龍 和 新 界,包 括 大 嶼 山 和 多 個 離 島。供 應 的 電 力 是 50 赫 茲 交 流 電,供 電 電 壓 是 220 伏 特 單 相 及 380 伏 特 三 相。

兩 家 電 力 公 司 均 由 投 資 者 擁 有。政 府 通 過 雙 方 同 意 的 管 制 計 劃 協 議,監 管 這 兩 家 公 司。目 前 政 府 與 中 電 和 港 燈 簽 訂 的 協 議,分 別 由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和 一 九 九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,為 期 15 年。第 一 次 和 第 二 次 五 年 一 度 的 中 期 檢 討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初 及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完 成。協 議 規 定 電 力 公 司 須 就 財 務 計 劃 的 某 些 項 目,包 括 預 測 的 電 費 調 整 幅 度,向 政 府 申 請 批 准。協 議 沒 有 授 予 兩 家 公 司 任 何 專 有 權 利,也 不 是 專 營 協 議。管 制 計 劃 協 議 並 不 指 定 任 何 一 家 公 司 供 電 的 地 區,也 不 排 斥 新 的 供 電 商 進 入 市 場。

港 燈 負 責 供 電 的 地 區,電 力 由 南 丫 島 發 電 廠 供 應。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,南 丫 島 發 電 廠 的 總 發 電 量 ( 即 發 電 機 的 額 定 輸 出 功 率 ) 是 3 420 兆 瓦。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,政 府 批 准 港 燈 在 南 丫 島 擴 建 部 分 興 建 新 發 電 廠,以 及 裝 設 首 台 300 兆 瓦 燃 氣 聯 合 循 環 機 組。當 時,該 機 組 預 計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啓 用。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檢 討 後,政 府 同 意 港 燈 的 建 議,讓 該 機 組 延 遲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才 投 產。港 燈 的 輸 電 系 統 分 別 以 275 千 伏 特、132 千 伏 特 和 66 千 伏 特 輸 電,配 電 則 主 要 採 用 22 千 伏 特、11 千 伏 特 和 380 伏 特。

青 山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由 埃 克 森 美 孚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( 前 稱 埃 克 森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) 佔 六 成 股 權,中 電 則 佔 四 成 股 權。該 公 司 的 龍 鼓 灘 發 電 廠 (1 875 兆 瓦 )、青 山 發 電 廠 (4 108 兆 瓦 ) 及 竹 篙 灣 發 電 廠 (300 兆 瓦 ) 為 中 電 提 供 電 力,總 發 電 量 為 6 283 兆 瓦。在 龍 鼓 灘 發 電 廠 增 設 的 兩 台 312.5 兆 瓦 發 電 機 組,預 計 於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間 啓 用。

相 關 的 輸 電 及 配 電 系 統 由 中 電 全 資 擁 有。中 電 的 輸 電 系 統 分 別 以 400 千 伏 特 和 132 千 伏 特 輸 電,配 電 則 主 要 採 用 33 千 伏 特、11 千 伏 特 和 380 伏 特。

中 電 與 港 燈 之 間 的 輸 電 系 統,由 跨 海 電 纜 連 接。聯 網 系 統 除 可 提 供 緊 急 電 力 支 援 外,更 可 達 到 節 省 用 戶 開 支 的 目 標。這 是 由 於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可 以 互 輸 能 源,減 低 為 應 付 其 他 機 組 出 現 故 障 所 需 的 發 電 量 運 轉 儲 備,從 而 更 符 合 經 濟 效 益。聯 網 電 纜 目 前 的 總 輸 電 量 為 720 兆 伏 安 ( 即 720 000 千 伏 安 )。

中 電 的 輸 電 系 統 也 與 廣 東 省 的 電 網 相 聯,使 中 電 可 向 廣 東 省 輸 送 電 力 或 從 廣 東 省 輸 入 電 力。中 電 售 予 廣 東 省 的 電 力 來 自 現 有 的 發 電 量 儲 備,並 受 與 政 府 簽 訂 的 協 議 規 管。根 據 協 議,中 電 用 戶 享 有 供 電 優 先 權 及 八 成 售 電 利 潤。

一 九 八 五 年,香 港 核 電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( 中 電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) 與 廣 東 核 電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( 現 由 中 國 廣 東 核 電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全 資 擁 有 ) 成 立 廣 東 核 電 合 營 有 限 公 司,在 廣 東 省 大 亞 灣 興 建 和 經 營 廣 東 核 電 站。廣 東 核 電 站 設 有 兩 座 984 兆 瓦 壓 水 式 反 應 堆,這 兩 座 反 應 堆 先 後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二 月 及 五 月 投 產。中 電 承 諾 向 廣 東 核 電 站 購 買 約 七 成 電 力,以 應 付 供 電 地 區 部 分 較 長 遠 的 用 電 需 求。

中 電 通 過 相 關 聯 的 香 港 抽 水 蓄 能 發 展 有 限 公 司,購 入 位 於 從 化 的 廣 州 抽 水 蓄 能 電 站 第 一 期 發 電 量 1 200 兆 瓦 一 半 的 使 用 權。青 山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的 電 力 系 統 和 廣 東 核 電 站 在 非 用 電 高 峯 時 間 發 電,把 低 地 水 塘 的 水 抽 到 高 地 水 塘,到 日 間 便 借 助 水 向 下 流 的 動 力 發 電,以 滿 足 本 港 用 電 高 峯 期 的 需 求。

政 府 與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所 簽 訂 為 期 三 年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協 議,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屆 滿。電 力 公 司 所 有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計 劃 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初 完 成。

《 電 力 條 例 》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是 有 關 電 力 安 全 的 主 要 賦 權 法 例。《 電 力 條 例 》 訂 立 適 用 於 該 條 例 涵 蓋 範 圍 的 法 律 架 構,包 括 電 業 承 辦 商 /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註 冊,以 及 電 力 供 應、供 電 電 纜、電 力 線 路、電 氣 產 品 的 安 全 標 準 和 規 格。

機 電 工 程 署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着 手 修 訂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有 關 在 供 電 電 纜 附 近 工 作 的 實 務 守 則,以 提 供 多 項 更 新 指 引,以 符 合 《 供 電 電 纜 ( 保 護 ) 規 例 》 的 要 求。

自 一 九 九 零 年 起,有 關 電 業 承 辦 商 和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的 註 冊、電 力 線 路 安 全、家 居 電 氣 產 品 安 全,以 及 防 止 供 電 電 纜 遭 受 損 壞 的 規 例,已 分 階 段 實 施。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,約 有 8 700 名 電 業 承 辦 商 和 61 000 名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正 式 註 冊。另 外,約 有 700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獲 准 進 行 確 定 地 下 電 纜 位 置 的 工 作。

政 府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執 行 《 電 力 條 例 》 期 間,共 進 行 12 600 次 實 地 視 察,檢 查 電 力 裝 置 的 安 全 水 準 和 視 察 電 氣 產 品 店,並 提 出 207 宗 檢 控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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