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法律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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援 引 《 基 本 法 》 向 法 院 提 出 质 疑

自 《 基 本 法 》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 之 后 , 香 港 首 次 拥 有 一 套 详 尽 的 成 文 宪 法 。 诉 讼 人 可 以 援 引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条 文 作 为 论 据 , 对 他 们 认 为 抵 触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行 为 提 出 质 疑 。

多 类 案 件 的 诉 讼 人 均 曾 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提 出 司 法 质 疑 , 其 中 一 类 意 义 重 大 的 案 件 主 要 涉 及 各 类 人 士 的 香 港 居 留 权 , 例 如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、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内 地 所 生 或 领 养 的 子 女 , 以 及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以 上 的 外 国 人 的 居 留 权 问 题 。 诉 讼 人 根 据 宪 制 提 出 质 疑 的 其 他 案 件 则 涉 及 公 务 员 的 雇 用 条 件 、 新 界 村 代 表 选 举 、 移 交 被 判 刑 人 士 、 社 会 工 作 者 的 注 册 制 度 、 评 估 地 租 、 解 散 临 时 市 政 局 和 临 时 区 域 市 政 局 、 在 法 庭 使 用 中 文 的 权 利 、 旅 行 和 入 境 自 由 、 由 行 政 长 官 对 被 判 无 限 期 监 禁 的 人 设 定 最 低 刑 期 、 公 职 人 员 行 为 不 当 的 罪 行 , 以 及 保 护 私 人 财 产 权 利 等 事 宜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法 理 体 系 的 逐 步 发 展 , 令 《 基 本 法 》 能 够 更 有 效 地 界 定 香 港 市 民 应 有 的 权 利 、 责 任 、 权 力 和 公 民 权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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